管制口服产品保健声称的条文生效日期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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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2005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下有关管制口服产品的保健声称的条文的生效日期作出公告。

  该公告已於今日(一月十三日)刊宪。公告建议由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把有关禁止/限制发布口服产品的广告的范围,扩展至六类保健声称。

  有关《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条例》)(第231章)首先於一九五三年制定,目的是透过禁止/限制发布某些广告,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因为市民可能在该些广告的引导下,寻求不当的方法以治理某些病况。

  徖生署发言人说:「《条例》主要针对禁止那些可能导致市民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以达到预防或治疗《条例》中不同附表所列的疾病、病理情况或目的的广告。」

  发言人续说:「有关修订是鉴於本地市面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口服产品日益增多,加上持份者关注有关产品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当局经审慎的风险评估和谘询后,於二○○五年六月修订《条例》,主要是把禁止/限制广告内的声称,涵盖新增的附表4(附件)所指明有关口服产品的六类保健声称,以遏止有关危害。」

  其他主要修订包括加重在《条例》下违例的刑罚、授权徖生署署长委任督察执行条例,以及对附表1与附表2的修订。

  发言人解释:「事实上,附表1与附表2的相关修订条文,已於二○○六年一月实施。当局建议将余下修订定於二○一二年六月一日生效,是因为后者当中的部分条文须待《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在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全面实施后才能实行。」

  徖生署自二○○五年起为持份者举办了各项教育和宣传活动,并发放了一套有关《修订条例》的指引给业界参考(www.drugoffice.gov.hk/),署方亦举办了多场座谈会和简介会,为各持份和监管当局提供互动沟通的平台。

  发言人补充:「我们会在有需要时再度推出上述的教育和宣传活动。」

  该公告将於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以便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