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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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去年六月我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法会随后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由何秀兰议员担任主席,一共举行了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政策理念及各条款的细节,作出了详细的审议,并在去年七月邀请了相关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家庭法律协会及香港女律师协会参与及表达意见。委员会为《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改善建议。我为此向何秀兰议员和另外六位法案委员会的委员,表示衷心谢意。

《条例草案》及法改会《儿童监护权报告书》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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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指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以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发表的《儿童监护权报告书》(《报告书》)的建议,有关建议的目的是方便父母为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事宜作出适当安排。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藉订立遗嘱或契据委任另一人士为子女的监护人,在自己身故后代行其职。《条例》亦授权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委任监护人。《报告书》就《条例》下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任、罢免及权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进行全面检讨。法改会相信,儿童生来就需要倚赖他人,故此由出生至长大成人期间,都需要成年人为他们的日常照顾和教养费心张罗。如儿童的父母其中一方去世或双方俱亡,委任监护人会对儿童有利,有助他们继续获得日常照顾和教养,这个信念为是次检讨的基础。

  法改会经检讨《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相关条文,并参考英格兰与威尔斯的《1989年儿童法令》及苏格兰的《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令》后,提出了合共九项改革建议,当中八项需要透过法律修订推行。由於法改会并未有发现现行的法例有严重的漏洞或问题,因此并没有提出根本性的重大改革建议。法改会提出的建议,主要为简化委任监护人的程序,并优化及厘清有关方面的法例,以进一步保障儿童的利益,包括容许父母以书面形式的文件委任监护人,无须订立正式遗嘱或签订正式契据、规定监护人任命须获委任的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以生效、列明监护人的委任何时生效、以及容许监护人为儿童委任监护人,让其在自己一旦去世时代为行事等。

当局跟进《儿童监护权报告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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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在仔细研究《报告书》后,认同法改会的建议,认为简化及优化委任监护人的程序,可以方便父母预早为自己一旦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事宜作出安排,对儿童有利,因此接纳《报告书》的所有建议。在二○○九年十月,劳工及福利局正式向法改会主席提交对《报告书》的公开回应,表示当局接纳《报告书》的所有建议,并建议透过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推行有关建议。我们其后亦在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二○一○年二月八日举行的会议上,向委员阐述我们对《报告书》的立场及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计划,并在福利事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的会议上,就具体的立法建议谘询委员的意见,委员会对我们的建议表示支持。

《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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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立法建议方面,除了推行《报告书》的建议外,我们亦在参考英格兰与威尔斯的《1989年儿童法令》后,建议采纳该法令的部分条文,使《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条文更为清晰。例如,我们建议订明父母/监护人如何能够在有关任命生效前撤回或更改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所作出的监护人委任。我们亦建议赋予法院权力,在家事法律程序中即使无人提出申请时,亦可以在指定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委任监护人,我们并建议阐明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委任的监护人就有关未成年人拥有父母的权利。

  法案委员会在举行五次会议,并邀请了相关持份者表达意见后,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多项改善建议,绝大部份修订的目的是令条文更清晰,或在用词上作出适当调整,当中并无涉及政策上的重大转变。因应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同意对条例草案作出一些修改。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的修正案。

配套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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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当局会引入配套行政措施,以期尽快落实有关法例。我们会跟从《报告书》的建议,引入委任监护人的标准表格,以方便父母和监护人为儿童委任监护人。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我们已因应委员的要求,提交了委任监护人标准表格的拟稿,委员会已接纳了表格的拟稿,并就表格的细节向我们提供了一些改善建议,我们会因应委员的建议修订表格。

  此外,在《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当局亦会推行相关的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包括印制小册子,说明父母委任监护人的方法、作出委任时应作的考虑、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在接受任命前须作的考虑、以及其他相关的运作安排,以及向相关专业的前线人员解释新的安排,以加强市民对《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下监护人任命安排的认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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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当局认为法改会在《报告书》所作的建议,有助进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下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任、罢免及权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为子女作出监护安排,完全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我在此感谢法改会及其辖下由刘健仪议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就未成年人监护事宜进行研究,并在《儿童监护权报告书》提出有用的法律修订建议。

  我们相信当局透过《条例草案》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落实《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建议的做法,切合公众期望,并获得社会人士的支持。在此,我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提供的意见及支持,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以及在随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通过当局的修正案。

  主席,刚才的议员发言中,很多位议员对当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跟进法改会的建议表示关注,我完全明白大家这个看法和关注,但希望议员能谅解劳工及福利局在本届政府上任后已密切关注这报告书和其他报告书,但我们需要优先处理有关《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因为有迫切性和更重要,我们随后已即时展开一连串的工作。

  主席,我很简单地交代数份相关的报告书的进度。首先,劳工及福利局除了负责与《条例草案》相关的《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外,亦同时负责另外两份报告书,包括处理父母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子女从居住地带走的《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以及处理子女管养及探视问题的《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其中《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的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我们亦已在二○○九年十月向法改会主席表示接纳报告书的全部建议。我们亦已在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二○一○年二月八日举行的会议上,向委员阐述我们对该报告书的立场。现时当局正拟订落实该报告书的立法建议,是有实质的进度的。

  至於《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其建议重点是当局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取代现行家事法下的管养及探视安排,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安排。我们认为这项建议会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家事法的「管养权」概念,对儿童及家庭在多方面均影响深远,必须小心考虑,加上不少持份者对法改会的建议未有深入的认识,因此我们在上月底(十二月二十八日)展开了公众谘询,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并搜集市民的意见,以决定未来路向。我们会在四个月的谘询期完结后,尽快整理搜集的意见,并向立法会汇报谘询结果和未来路向。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