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租者置其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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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在1998至2002年期间,曾推行「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协助公共屋恏的租孅置业安居。有不少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希望当局重推租置计划,并指当年也曾传出当局已把他们所居住的公共屋恏纳入租置计划,只因2002年11月政府改变房屋政策而告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租置计划下推售的39个屋恏当中,每个屋恏现时的居民总数,以及分别居於租住单位、及自置单位的人口数目和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过去5年,每个租置屋恏内曾转手的自置单位数目;该数目占该屋恏的自置单位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其中有否曾被转手多於一次;如有,单位数目及转手次数为何;

(三)2002年11月,当时的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就「政府的房屋政策」发表声明时,除在2003年推售的第6期计划外,还有多少公共屋恏已被纳入租置计划但未正式对外宣布,又或已开展了出售的研究工作,并列出该等屋恏的名称、类型及原来计划出售的年份;及

(四)鉴於不少居民指他们当年愿意编配或调迁至租金较高的新型公共屋恏居住,主要是因为流传甚至有房屋署职员暗示当局将会出售有关屋恏的单位,但后来却因政府改变政策而置业无望,当局会否考虑发售当年已被纳入租置计划但仍未公布,又或已开展预备出售研究工作的公共屋恏单位,让当年因憧憬可透过租置计划置业而迁入的居民可以买下自己的居所;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於1998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以达到当时於十年内全港七成家庭置业的政策目标,让公屋租户可选择以折扣价购买所居住单位。

  政府在2002年时为房屋政策重新定位,决定继续为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并以维持一般轮候册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在三年左右为目标,但不再采用置业比例为指标。因此房委会决定终止租置计划。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房屋署的纪录,截至2011年9月底,居於租置屋恏中租住单位的认可人口为约176 000人,有关分布载於附件一。就租置屋恏中自置居所单位的居民数目,我们并没有作出统计。

(二)在过去五年,租置计划下的39个屋恏当中,自置单位的交易数目每年约有三百七十宗至六百宗不等,当中已包括在第二市场及公开市场的交易,有关数字列於附件二。我们并没有以单位为计算基础及转手次数的分项数字。

(三及四)在推出租置计划时,房屋署曾研究出售公共屋恏的可行性,以制定建议予房委会考虑。我们在提交出售安排建议并获房委会通过后,才公布有关出售安排,包括纳入租置计划的公共屋恏名单。房委会其后为配合政府政策,决定除了已通过及公布会出售的第六期甲及第六期乙屋恏外,终止租置计划。房屋署亦停止研究出售其他公共屋恏的可行性。

  回收公屋单位是供应轮候册申请者的重要来源。如果把公屋单位售予租户,有关单位便不能再用作编配之用,从而影响公屋单位的流转及供应,削弱房委会维持一般轮候册申请者平均轮候时间在三年左右的能力。现时公屋轮候册上有逾165 000个申请,任何影响房委会编配公屋给轮候册申请者的措施,均不可取。

  此外,自租置计划推出以来,一些屋恏管理上的问题变得复杂。在租置屋恏里,房委会的屋恏管理政策不能全面执行,以致居於租置屋恏和公共租住屋恏的租户受不同的管理措施规管,情况并不理想。举例来说,现时所有租置屋恏均没有在公共地方实行屋恏管理扣分制,房委会只能处理只属出租单位内的不当行为,未能全面有效管理屋恏的环境徖生情况。

  基於上述原因,我们没有打算复推租置计划。不过,根据现行政策,现居於租置屋恏的租户仍可选择购买其租住单位。有意置业的公屋居民,亦可於第二市场购买未补价的租置计划公屋单位和居屋单位。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