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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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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本港雇员的节日休假分为两类,分别是根据《公众假期条例》规定的每年17天的「公众假期」,及《雇佣条例》规定的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每年享有17天公众假期及12天法定假日的雇员分别有多少;该等雇员占整体就业人口的百分比分别为何;以及该等雇员所属行业为何;

(二)是否知悉,其他国家及地区的雇员放取法定假日或公众假期的规定和日数为何;有否国家或地区以两条或以上的法例来划分雇员节日休假;若知悉,详情为何;若否,有否计划进行调查;及

(三)鉴於有雇员指出,上述两条条例赋予不同的雇员享有不同的假期日数,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政府於本年3月举行的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需要详细研究此事,至今研究进展为何;当局有否计划规定雇主提高雇员在假日工作的补偿(例如补发一倍半至两倍的有薪假期或工钱),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待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佩妤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公众假期由《公众假期条例》规定,是指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不用办公的日子,基本上是机构的假期,而法定假日则是《雇佣条例》赋予雇员享有及雇主必须提供的福利。雇主必须依法让合资格的雇员放取规定的法定假日。两者设立的背景及性质各有不同。

  我们目前并没有享有法定假日或公众假期的雇员各占整体就业人口的百分比及所属行业的统计数字。为了解放取这两类假期的雇员的数字与分布,以及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组别等资料,劳工处已委托政府统计处搜集有关数据,作进一步分析。

(二)根据劳工处搜集的资料,在邻近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6个地区对公众假期及为雇员而设的假期有不同的规定,分别为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日本、澳门及台湾。举例来说,在二○一一年,菲律宾有14天公众假期,但雇员只享有10天有薪假期,另外4天为无薪假期。韩国每年有14天公众假期,但根据该国的劳工法例规定,只有劳动节一天为雇主必须让雇员放取的有薪假日。日本政府则规定每年有15天公众假期,但劳工法没有就雇员可享有的假日作出规定,雇员可享有的假期乃视乎雇佣合约的条款而定。马来西亚的公众假期每年有14天,雇员可享有的假期为当中的10天(当局根据法例在某一年额外指定的假期除外)。另外,在我们邻近的地区中,有4个国家或地区只设有一套假期制度,并没有分开就公众假期及雇员的假期立法,该4个国家为澳洲、新加坡、中国内地及新西兰,假期数目为每年8至11天不等。

(三)如上文所述,法定假日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的福利。现时,雇员每年享有12天法定假日的规定,是循序渐进经过广泛谘询社会各界后逐步达成的共识。由於《雇佣条例》是不论行业、机构规模及状况、适用於所有雇主的法规,因此,条例赋予雇员的权益及福利,只是最基本的要求。

  现时,有部分雇主,包括公营及私营机构,会视乎机构的个别情况给予雇员优於《雇佣条例》的福利,让雇员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众假期放假。若将上述优於《雇佣条例》规定的福利以立法形式,要求所有雇主遵行,会对营商成本及劳动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我们必须小心评估有关建议,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并要取得社会广泛的认同及共识。

  一直以来,政府会因应香港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时检讨劳工法例,以确保这些法例可切合劳资双方的合理诉求,及法例赋予雇员的保障能与时并进。就增加法定假日日数的建议,由於会对营商成本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我们需搜集有关数据,以作进一步研究。我们已委托政府统计处搜集放取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雇员的数字与分布,以及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组别等资料,预计有关数据可於明年上半年整理完成交劳工处作进一步分析。

  有关雇员需在法定假日工作时的补假安排方面,《雇佣条例》为无法让雇员在法定假日放假的雇主提供弹性,容许这些雇主在法例订明的其他日子向雇员补假。《雇佣条例》规定,如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在预先通知雇员的情况下,安排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放取另定假日,或与雇员协议,以法例订明的期限内的另一日代替某一法定假日。现时《雇佣条例》并无规定如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在正常工资以外给予雇员其他补偿。由於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职位的情况及需要各异,不少雇主有实际需要安排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立法规定所有雇主如不能在法定假日放假给雇员,即须给予雇员额外补偿,例如一倍半至两倍的有薪假期或薪酬,会对本港企业的营商成本及劳动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现行有关法定假日薪酬的规定,是经过广泛谘询劳资双方后达成的共识,我们现时无意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

  至於以金钱补偿换取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方面,现行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让雇员放取法定假日,不得以款项取代假期,不予雇员放假,否则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假如立法规定雇主可以支付较高的金钱补偿,以代替发放法定假日给雇员,可能会间接鼓励雇员放弃其享受法定假日的机会,有违法例订明雇员必须获得法定假日的精神。因此,我们无意在《雇佣条例》中引入此做法。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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