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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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今日(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出席两个电台节目后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各位早晨,我想向大家谈谈有关缠扰行为的公众谘询。大家都知道我们昨天发表了谘询文件,谘询公众对建议立法制约缠扰行为,及建议法例的主要内容有什么意见。基本上,政府的建议是按照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早前提出有关缠扰行为的报告书内的建议,就是一个人若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令另一人感到惊恐或困扰,而做出这一连串行为的人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行为是对对方造成骚扰,这便是犯了刑事罪。但是,我们明白若实施这项建议,对社会各界会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新闻界,因为传媒之前有向我们表达他们的关注和忧虑。因此,我们在谘询文件中提出法改会建议在新法例下所提供的免责辩护,其中的免责辩护是合理行为。换言之,在有关的个案中,若该一连串的行为是合理的话,被告可以此为免责辩护。传媒亦曾表示,他们担心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未必能够全面照顾他们的需要或回应他们的关注,因此,他们曾经提出是否可以为新闻采访活动另外提供特定的免责辩护。就此方面,法改会曾详细研究,认为新闻采访活动已包含在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内,意思是指各行各业的从业员在进行自己的工作时,可能会在某程度上会作出一些行为,或一些手法是会使另一方未必喜欢的。但是,若他们所做的事在某个情况或该行业来说是很正当、一般和合理的做法时,这亦会是个合理的免责辩护。我先说到这里,大家有什么提问?

记者:有些报道指有关立法没有迫切性,有些法例亦有禁制令或规管诽谤方面。有关立法的迫切性何在?另外,对於一些长期的抗争,例如雷曼苦主长期在银行门外等候管理层等,有关立法会否压制了这类情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无论在立法会或在社会上都有很多诉求,希望政府就法改会有关缠扰行为的报告书尽快作出回应和跟进。在立法会内,我们在过去数年亦多次有议员提出相关质询,希望了解政府何时才会跟进法改会有关私隐的报告书,当中包括缠扰行为的报告书。另外,亦有很多妇女团体关注,他们的服务对象都有受缠扰行为的影响。大家都记得在数年前讨论《家庭暴力条例》的检讨时,当时有很多妇女组织,在立法会内亦有议员希望可以立法制约缠扰行为,为受害人提供更大的保障。因此,我们认为现时是适当时间跟进法改会的缠扰行为报告书的建议。当然,我们了解这些建议对社会各界包括传媒会有很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先进行详尽的谘询,今次的谘询期会进行至明年三月底。

  刚才你问到有些行为可能是有些人想争取一些权益或诉求,而就他们所作出的一连串行为,将来在立法后会否对他们造成影响。这最重要是要视乎他们在争取有关权益或诉求时,所采取的行为或手法,在该个案或情况下是否合理。香港是个自由和开放的社会,我们也觉得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政府十分重视,亦会尽力维护和认为这是应该保障的。因此,大家若提出一些诉求和争取合法权益时,若所作的活动或手法是合理的,是不应受到将来一些新的刑事法所影响。但是话虽如此,无论大家做各行各业都好,在做自己的事情时,所采取的手法在市民大众心目中是有条线的,会认为你是在为了工作所需;或是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或是自己的诉求,是否都应该有一条线是大家认为不应越过的。当然,这条线在不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行业,都可能有所不同。或者我可以举一个新闻从业员有兴趣的例子。举例说,我们作为官员或公众人物,很多时都会受到传媒追访,例如是离开办公室时有数十位记者在等候。这些是日常会见到的情况,但是一般市民若在办公室楼下遇到这些情况,感受可能会有不同。因此,什么情况是合理,什么是正当,其实是会因应不同的行业或情况而有所不同的。因此,法改会建议有关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是希望可以提供宽阔及一般性的免责辩护,以回应不同界别、不同情况下所需要的保障。

记者:你似乎一直将采访自由与其他各行各业的合理行为混为一谈,但似乎社会对新闻自由和采访自由是「single out」出来的,你们却包含在免责和合理行为的一部分;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每件事都有底线,就算是警察查案都可以是有底线的,这条底线是由谁人订的?现时社会对新闻自由十分关注,甚至指缠扰法是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分拆出来的。对於此事,是否应以「白纸黑字」的方式来说清楚新闻自由?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首先,我先解释法改会提出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和为何法改会认为不需要另外为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特定的免责辩护条款。正如我刚才所说,各行各业的从业员在进行自己的工作时,可能有些行为或手法未必受对方欢迎,但这些都是合理和正当的,例如传媒的追访都是大家日常会做的。因此,这些行为都应该得到照顾。法改会认为若以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作为一般性的条文,即是可有弹性地处理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的情形,这对为各行各业包括传媒界所提供的保障会更大。若要全部列出,则可能会「挂万漏一」,一些应该保障的或应该包含在免责辩护内的或会排除於外,就会有这样的关注。因此,法改会提议合理行为这个一般性、宽阔的免责辩护。我们在谘询文件中亦列出了法改会的看法,亦在文件中详细列出传媒的关注和担心,和他们为何认为免责辩护是未必足够的。我们今次的公众谘询采取开放的立场,我们亦在谘询文件中铺陈了法改会的看法、传媒的关注和提到外国的法例,我们参考过在很多普通法国家的相关法例,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和爱尔兰,他们都没有为传媒或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另外或特定的免责辩护条款,他们都是在法例下提供一般性、宽阔的免责辩护,以照顾不同行业的需要。因此,我们在谘询文件中列出这些客观资料,然后邀请公众提供意见,到底市民大众或各个关注团体认为应该如法改会所说那样,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已能包含了新闻采访活动,还是他们认为应该另外为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免责辩护?若是后者,即应该要有另外、特定的免责辩护提供予新闻采访活动,那么这项特定的免责辩护条款应该怎样写?是否全面的豁免,即是不论新闻采访活动是什么方式,或采访的新闻、事宜、议题是什么,不论记者是用何种手法,都全部「一刀切」来进行豁免的话,大家认为这样做是否合适?我们希望想听取公众就这方面的意见。抑或是应该有一条线,即使是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或即使是在各行各业进行职责所在的工作,是否应该有不能越过一条线,而这条线又应该怎样画?我们正是要听取市民大众的意见,这亦是今次公众谘询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因为正是由於传媒希望我们在制订法例时可以照顾到他们的关注,而这亦是我们希望做的。因为我们在谘询文件中说得很清楚,我们是希望立法的,因为有些受害人希望可以加强对他们的保障。但我们也明白传媒是十分关注,他们是会担忧的,会担心新法例会对他们有影响。因此,我十分希望不单是传媒机构,我们亦希望可以多听市民大众、各界人士提供的意见,看看将来法例制订时应加入什么条文来回应传媒的关注。

记者:今次提出的条例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而非由保安局负责,会否令人觉得这条例是针对政治人物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首先,关於为何这条例会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跟进方面,大家都记得法律改革委员会大约在二○○○年前后共提出了六份有关私隐的报告书,其中一份是有关缠扰行为的,当时是由民政事务局负责的,而民政事务局当时是负责所有有关人权的事务的,包括个人资料私隐、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向联合国报告香港执行适用於香港的不同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在二○○七年政府进行内部改组后,人权事务便交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所以这是基於政府内部的分工,及法改会有关缠扰行为的报告书当中牵涉人权和保障个人私隐,因而由我局负责这条例的工作,主要的考虑点是这些。我们今次建议的法例和涵盖面,是一般和全面的涵盖,而非针对某些界别或某一类型的行为,并非只针对妇女遭受缠扰、有关男女感情的缠扰行为、牵涉收债,或是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朋友提过的收楼,又或是一些人争取自己的权益或表达一些政治理念等,这些全都涵盖在我们今次的建议中。当然,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了解在各行各业或在不同情况下,很多人所做的事,最重要也是要视乎其是否合理而已,所以我们希望在公众谘询中可以多听意见,看看有哪些方面是法律应该保障的,有哪些方面是我们不应干预的,亦要在法例下有适当的条文予以维护,例如是新闻采访自由,或是其他人进行其合法的活动等。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