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修正《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部分条文及回应郑家富议员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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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正《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4至10条、第14、16、17、18及第20至26条,及回应郑家富议员动议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们就第6、7及8、9(5)及10(3)条的修订,主要是接纳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修订《条例草案》,让法庭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对危险驾驶类别罪行不成立的人,改以新订的毒驾或药驾罪行使其入罪(简称「交替罪行」)。

  订定交替罪行的条文,是为了顾及以下情况:若法庭不信纳被告干犯主要控罪,但干犯交替控罪的证据确立,则被告会被裁定交替罪行。危险驾驶可能因为毒驾或药驾引致,两类罪行可以互有关连。现行《条例》已就各项危险驾驶类罪行订明交替罪行的安排,即法例已订明,在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这项罪行,是各项危险驾驶类罪行的交替罪行。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有助检控工作,因为即使法庭信纳被告主要控罪不成立但交替罪行成立,也无需在开始检控时便提出交替控罪,避免被告承认交替控罪,藉此回避主要控罪可能判处的较高罚则。为令安排一致,我们进一步建议把危险驾驶罪行和不小心驾驶两项罪行,分别定为在酒类的影响下驾驶、驾车时酒精浓度超标、毒驾、药驾和零容忍等各项罪行的交替罪行。

  第9(3)及9(4)条以及第10(1)及10(2)条的修正案是改善现行法例第39(4)和39(5)条,以及第39A(4)和39A(5)条的中文本,令到上述条文清晰易读和更准确。

  另外,我们就第14条提出修正案,目的是采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委员希望毒驾及药驾罪行应在《条例草案》中以不同条文分开处理和表述,藉此向市民传达清晰的信息,就是两种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截然不同,突显它们惩处上的差异。虽然《条例草案》已就毒驾和药驾订明不同的罚则,但我们认同委员提出上述建议的理据。我们现建议将两种行为清楚列为两种罪行,在《条例草案》中两个不同的条文分开处理和表述,以进一步突显两者不同之处。相关改动只属文本修订,不会改变立法原意。我们就第4、5、6、7、16(1)及(9)、第17、18及20至26条的修订,是有关分开处理毒驾和药驾罪行的相应修订。

  第16(2)条的修正案是改善草拟方式,将条文中有关「监禁及拘留刑期届满」的提述改为「完成该刑期」,目的是清楚表达被判监而同时被命令修习驾驶改进课程的人,应以完成监禁期当日为起点,计算应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的时间,以免产生混淆。

  上述政府当局提出的修订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们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有关的修正案。

  主席,郑家富议员刚才对《条例草案》第5及6条提出修订建议,进一步增加干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重犯者最短停牌期,由政府当局建议的至少十年,修订为终身停牌;郑议员并建议删除政府当局就危驾引致他人死亡这罪行为法庭作出终身停牌的命令订立因素的条文。

  我们认为不适宜采纳郑议员的建议。首先,政府当局建议就危驾引致他人死亡的罚则已非常严厉,应有足够的阻吓力。我们建议被裁定重犯危驾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司机的停牌期由现行的不少於五年,加倍至不少於十年。事实上,有关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已在去年通过的《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由三年增加至五年,我们在本《条例草案》中再建议把停牌期增加至十年。换言之,停牌期是去年法例修订前的三倍多。

  第二,《条例草案》建议的是最短停牌期。如法庭根据案情有理由加重刑罚,可判处更长的停牌期。为了表达明确信息,我们在本《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建议,在法例中订明,如违例者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犯罪情节和违例者的行为后,认为不宜容许该人继续驾驶汽车,则除可判处相关罪行应有的罚则外,还可判处该人终身停牌。这建议比郑议员的建议更恰当,它一方面可维持现行《道路交通条例》就有关驾驶罪行订定最短停牌期的一贯做法,另一方面则订立可作出终身停牌令的因素。建议亦会向社会传达一个明确信息,就是对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重犯者,法庭或裁判官可考虑判处终身停牌。

  我们去年已引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和依次执行监禁与停牌等安排,加上本《条例草案》的建议,整体......我希望强调是整体的效果,是令驾驶行为极度不负责任和严重违法的「危险司机」长时间不能在路上驾车。举例来说,有人干犯危驾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被定罪,其现行最高监禁期为十年,若该人在犯案时体内酒精比例达第3级或含有任何分量的六种指明毒品,则适用於他的最高监禁期将增加至十五年。如他是重犯,最短停牌期罚则会因我们在《条例草案》的建议(即由现时的五年增至十年),再增加至十五年。如果有关司机判监十五年及停牌十五年,其停牌期只可以在监禁期后开始执行。换句话说,该人可能在被判刑后的三十年,不得在路上驾车。法庭亦可判该人终身停牌。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建议的惩处已非常严厉,亦合乎社会大众,特别是道路使用者对保障道路安全的期望。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就第5及6条提出的修正案。我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