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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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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很感谢各位议员支持《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草案》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亦感谢刚才十位议员的发言,提出很多有用和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根据现行《雇佣条例》及《公众假期条例》,当农历新年首三日中的任何一日或中秋节翌日,我想强调这些日子同时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适逢星期日时,会以假期前一日为补假,这是以往的做法。而在现行条例中,其他的法定假日如果遇上星期日时,补假会在假期后一日。即是只有两种假期,即农历新年和中秋节翌日补假会在假期前一日。大家要明白这一点。现在正是将安排一致化。

  随香港社会及经济情况的转变,每周工作五天并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均不用上班的雇员人数於近年有所上升。对於这些雇员来说,如果农历新年或中秋节假期适逢星期日,在现时以假期前一天为补假的安排下,补假如适逢星期六,补假日子便会与他们不用上班的星期六重叠。政府建议的修订,正正是针对这方面作出改善。绝对不是随意性的安排,而是经过深思熟虑,配合香港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安排。日后,当农历年初一或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时,现时以星期六为补假的情况,由於分别会以农历年初四及农历八月十七日为补假的安排取代,这些雇员将来不用上班的星期六更加不会与补假的日子重叠。

  下一次农历年初一适逢星期日的情况会在二○一三年出现。按照以往惯例,政府会在明年四月左右刊登宪报,公布二○一三年公众假期的日子,方便机构及市民为来年的假期作出准备。如果条例草案顺利获得立法会通过,雇员最早可於二○一三年的农历新年受惠於修订条例的实施。

  我想重点回应刚才议员带出的很多意见。第一,我想回应有关增加法定假日,将现时十二日法定假期提升至十七日,与公众假期看齐的建议。首先,我想解释,公众假期由《公众假期条例》规定,是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不用办公的日子。事实上,法例也没有规定这些日子放假一定有薪。从其本质而言,公众假期是「机构」的假期,而「法定假日」是《雇佣条例》下雇员可享有及雇主必须提供的福利,是福利来的,两者设立的背景及性质各有不同。

  《雇佣条例》规定雇员每年享有十二天法定假日,是经过广泛谘询后达成的社会共识。因此,我们必须要小心评估任何的改变,特别是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并要取得社会广泛的共识及认同,才可作任何变动。

  主席,我一再强调,一直以来,特区政府因应香港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步伐,不时检讨劳工法例,以确保这些法例可切合劳资双方的合理诉求,以及法例赋予雇员的保障能与时并进。

  就是否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数方面,由於有关改变对经营成本可能有影响,我们一定要很小心搜集有关数据进行研究。可以透露的是,我们为了解享有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雇员的分布与比例,以及工种特性等资料,劳工处已委托政府统计处搜集有关数据,预计有关数据可於明年上半年整理完成后交予劳工处分析,我们会再看看未来的路向,即我们没有忽视有关的问题。

  第二点我想回应的是,有议员提议,不论是公众假期也好,法定假期也好,如果遇上星期六,应该补假给雇员。我想指出,这项建议对广大雇主的经营成本及公共机构提供服务的日数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雇佣条例》的现行规定,是经过广泛谘询后达成的社会共识。在考虑增加或更改任何的福利时,我们一定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并小心考虑及评估建议措施对经营成本及劳动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最重要当然是要取得社会的共识。大家不要忘记,由於星期六并非法定假日或公众假期,加上不同行业的雇员因应其企业的运作有不同的上班模式,我们一定要确切了解若推行有关建议,对整个劳工市场的影响如何。在这方面,劳工处亦会搜集有关的资料,特别是参考邻近地区、外国经验,然后在劳顾会讨论。即两点我们都有积极的跟进。

  最后一点是,有议员提到可否将雇员不用上班的日子也列为休息日,即好像星期六是休息日的情况。我想很清楚指出,《雇佣条例》现时规定,凡根据连续性合约由同一雇主雇用的雇员,每七天期间须获给予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如法定假日适逢是雇员的休息日,雇主须安排雇员於休息日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这是很清楚的。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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