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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下称《职安条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然而,现行《职安条例》并没有将职业司机驾驶的车辆及驾驶室范围当作工作地点,故此不属《职安条例》所保障的范围。尽管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下,必须为雇员购买工伤补偿保险,雇员一旦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死亡,他们或其家人可按该条例获得赔偿,不过车主未必为职业司机购买保险,而且部分职业司机属自雇人士,故不受《雇员补偿条例》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涉及职业司机的交通意外中,有多少宗个案的职业司机获得工伤补偿保险赔偿,有多少没有得到工伤补偿保险保障;当局有否评估《职安条例》并未将「位於公众地方的陆上载具的司机占用的座位或位置」纳入保障范围,是否歧视职业司机的职业安全保障需要和权利;当局会否考虑进行全面检讨,并研究修订《职安条例》;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理据及原因为何;
(二)过去5年,当局有否就职业司机工作环境的职业安全进行调查、巡查及监察;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就职业司机患上职业病的情况及病因进行普查,并进行研究及分析,以制订改善职业司机工作安全和健康的具体措施及计划;若有,过去5年的情况及具体工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职安条例》)规定雇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雇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条例涵盖大部分的工作地点,但不包括已经受其他法例如《道路交通条例》、《商船条例》及《民航条例》规管的陆上、海上和航空交通工具。因此,《职安条例》有关「工作地点」的释义并不包括职业司机在车辆中的驾驶座位及位於公众地方的飞机或船只。
就王国兴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并没有备存按工种划分的工伤个案分项数字,故此未能提供涉及职业司机的交通意外个案中有关司机有否获得工伤补偿的资料。
虽然《职安条例》不涵盖职业司机的驾驶职务,但是若他们进行雇主分派的非驾驶工作,则受该条例保障。此外,《雇员补偿条例》订明雇员於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包括在工作期间中暑或因工作过劳导致受伤或死亡),或雇员患上指定的职业病,雇主必须负起补偿责任。该条例也适用於受雇的职业司机。因此,现行法例并没有歧视职业司机。我们在检视现行有关职业司机的职安健安排时,会征询运输及房屋局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司机的保障。
(二)劳工处一向关注职业司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并不时进行针对性的巡查和监察行动,包括视察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的生设施及饮用水供应、职业司机的货物搬运或机械操作等职务。在今年夏季,劳工处曾主动巡查一间巴士公司多个巴士总站,检视该公司就预防巴士司机中暑所施行的措施是否恰当和足够,并向该公司提出改善建议,以加强他们的预防措施。此外,劳工处最近在接获投诉后,就受雇司机操作辅助残障乘客上落的设施的职务进行巡查,并要求有关雇主作出改善。
(三)劳工处一向透过不同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藉以提升职业司机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认识。今年,劳工处联同职业安全健康局及有关的职工会,到访各巴士、的士、小巴及电车车站,直接向职业司机宣扬职安健讯息,并向他们派发宣传单张及纪念品等。劳工处亦有制作教育短片於流动宣传媒体播放、透过电台在交通消息后播放职安健小贴士,以及透过活动提醒职业司机注意健康生活。
为了进一步了解职业司机的职安健状况,职业安全健康局於去年进行了一项抽样问卷调查,搜集了有关职业司机的生活习惯及健康状况,以及他们对职安健的认知及态度等资料。我们会参考调查分析的结果,以制订具体措施,改善职业司机的职安健状况。
完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