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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政府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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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施政报告或财政预算内,以特定目的设立了不少基金,有些是独立於政府帐目之外,并经常在财政预算案预留拨款向该等基金注资,透过该等基金为不同的对象、项目或试验计划提供资助。有些基金的收支并不列入政府每年的帐目,市民难以全面理解这些基金的实际财务状况以及在公共开支中的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上述仍在运作的基金的成立日期、成立目的及模式(例如根据法例或有关信托条例成立等)、成立时的初期拨款和各界的捐款额、分别截至1997年7月1日及本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净值,以及在此期间每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收支总额(按政府拨款及非政府资金帐目列出分项数字),并按负责管理基金的政策局以表列出基金名称及分项数字;

(二)自第(一)项的基金成立至今,政府向个别基金注资的次数及原因分别为何;过去5年,获该等基金批出拨款的项目名称、数目和涉及的款额分别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定期检讨上述基金的成效(例如就是否达到成立基金的目的设定指标,以及设定达到该等指标的时间表等),以及更新成立目的、就是否达到成立基金的目的而设定的指标和达到该等指标的时间表;若有,何时进行检讨及最新现况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向基金注资须按既定程序获得批准。一般来说,负责的政策局会先就注资建议向立法会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征询意见,再向财务委员会提出拨款申请,经财务委员会审议及批准通过拨款后才注资。此外,政府每年向基金的注资都会全数反映在当年的政府现金收付制帐目内。有关帐目亦会由审计署署长审计,经审计的政府帐目每年均根据有关条例提交立法会。换言之,向基金注资既有透明度,制度上也受到监察。

  截至2011年3月底,政府在现金收付制帐目以外为特定目的成立而涉及政府注资的现存基金共34个。陈茂波议员在提问中要求提供这些基金的成立日期、目的、模式、成立时的拨款和各界的捐款额、资产净值、负责政策局,以至政府向个别基金注资的次数、原因及款额等多方面的资料。由於涉及多个政策局及基金,我把各局提供的资料以表列方式载於附件1至7,并在主体答覆中举例说明,方便各位消化如此大量的资料。

(一)就现时仍在运作的上述34个基金而言,最早成立的为撒玛利亚基金,在1950年成立;最近成立的是关爱基金,在2011年成立。这些基金各有其成立的目的及特定的服务对象和范畴,例如粤剧发展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有关粤剧发展的研究、推广和延续粤剧发展的计划和活动而设,而消费者诉讼基金则是为消费者提供经济及法律支援,协助消费者循法律途径追讨赔偿。

  成立基金的模式有些是根据法例规定,例如根据《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1128章)成立的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有些则是信托基金,例如教育发展基金是以信托形式在《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法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098章)(前称《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法团条例》)的管制下运作的基金。

  基金的收入可能来自以下数方面:

(1)政府注资,例如政府向支援四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信托基金分3次合共注资至90亿元;

(2)私人捐款,例如长者学苑发展基金中有500万元来自捐款;

(3)根据条例的征费或收费,例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向汽车及驾驶执照持有人收取的征费;

(4)基金的投资收入,例如研究基金主要运用本金的投资回报应付运作所需。

  上述34个基金的成立日期、成立目的、成立模式、成立时政府的拨款和其他捐款、截至1997年7月1日及2011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净值,以及在此期间的收支,我们按负责管理基金的政策局,分列於附件1至7。

(二)视乎个别基金的情况,政府的注资次数不同,例如健康护理及促进基金只是在成立时曾获得政府注资;语文基金则因应服务需要在成立时及其后数次获政府注资。上述34个基金过去5年获注资的次数、原因、批出拨款的项目名称、数目和涉及的款额等资料,我们已尽可能按政策局及个别基金载列在附件1至7。由於部分基金过去5年曾经批出的项目众多,例如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共批出超过2,000个项目,我们只载列了2010-11年度10个最高金额项目以供参考。

(三)基金的管理及运作由相关的政策局及部门负责。一般来说,有关政策局、部门及基金督导/执行委员会等都会恒常监察基金的运作,并不时检讨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上述34个基金的情况,有关政策局提供的详情载於附件1至7。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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