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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政府早前表示,就推动本地渡轮转用清洁燃料而进行的试验计划经已完成,预计何时将该试验计划的结果提交本会及谘询公众;此外,鉴於政府表示,就管制在码头等地方广泛使用的非路面流动机械的废气排放的谘询工作经已完成,并计划於二○一二年展开立法工作,预计相关的立法程序将於何时完成;落实这两项计划后,估计全港各区的空气质素将有何改善;
(二)鉴於行政长官於本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会联同粤、深、澳政府研究,要求在珠江三角洲水域的远洋船只使用低含硫量柴油,以及设立海上排放控制区」的建议,是否知悉,现时香港、澳门及内地就船只燃油及排放量的规管如何比较;与内地及澳门就有关课题的联系及会议是否经已展开;此外,预计何时可落实该建议;
(三)鉴於政府在回应本人於二○○七年的质询时表示,因「航运业对岸上供电和相应的船舶设施并未有一套国际公认的标准」,在货物装卸区或其他码头提供岸电的建议暂不可行,而据本人了解,全球已有超过十五个港口提供岸上供电,上海港亦已於去年提供岸上供电服务,台湾多个港口亦进行相关规划,政府有否因应各地的最新发展重新进行研究,或与内地、台湾以至国际性的业界组织了解相关的技术发展及商讨制订业界标准;若有,进展为何;
(四)鉴於在启德邮轮码头的设计中,已预留日后可提供使用岸电的设施,政府会否考虑於葵涌货柜码头增设同类设施,或於各货物起卸区进行岸上供电试验计划;
(五)政府於二○○八年实施《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第413章)(《规例》)后,商船违规的情况有否上升;至今海事处每月进行突击检查的次数,以及有关船东因船只排放过多烟雾而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和罚款为何;及
(六)除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措施外,政府有否其他计划规管船只及货柜码头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政府会否参考内地及邻近地区相继为减低排放及污染而推出的「绿色港口」政策,提出相关的研究及计划?
答覆:
主席:
随管制陆上空气污染源的措施相继落实,本地空气污染已有改善。以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为例,自二○○五年至二○一○年,一般空气监测站录得它们的浓度已分别下降了45%及18%。由於香港和珠三角境内航运活动日趋频繁,船舶排放的废气逐渐成为另一个空气污染源头。要进一步改善空气质素,我们需要加强管制船舶的废气排放。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现时,香港境内供应予船用的轻柴油含硫量上限约为0.5%;若全面收紧至0.1%,则全港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总排放量均可减少约3%。就此,我们已完成港内渡轮使用超低硫柴油的试验,我们会於本月二十一日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汇报试验结果,并会谘询委员会对提升本地出售的船用燃油质量的意见。与此同时,我们已开始就建议谘询相关的持份者。
至於立法管制非路面流动污染源(包括用於货柜码头、机场、建筑地盘等的流动机械)的废气排放,我们已就建议谘询业界,并计划於二○一二年第一季向委员会汇报谘询结果和就最终建议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倘若委员会支持建议,我们便会开展立法的工作,预计可於二○一二至一三立法年度完成实施管制计划所需的立法程序。
现时非路面流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全港总排放量约7%(6 800公吨)和11%(600公吨)。假如全部在本地使用的非路面流动机械都更换为符合建议废气排放标准的机械,则全港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总排放量可分别减少4.7%(4 500公吨)和9%(500公吨),亦可纾缓货柜码头和邻近中心建筑地盘内的机械造成的环境滋扰。
(二)香港、澳门及内地均实施国际海事组织《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以管制海域内船舶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当中包括限制船舶燃料的含硫量、管制氮氧化物和消耗臭氧物质等污染物的释放,及规管船上焚化操作。
我们已就二○一一年度《施政报告》中控制珠江三角洲水域内船舶排放的合作方案,与粤、深、澳相关部门展开商讨,共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如何推动合作方案。与此同时,我们已开始谘询本地持份者例如油公司、船主及航运业界对方案的意见,以助研究和早日订定落实方案的时间表。
(三)及(四)启德邮轮码头的设计中已为日后提供使用岸上供电 (简称「岸电」)的设施作出预留。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岸电通用技术标准订定的进展和海外其他港口采用岸电的趋势,尽早为邮轮码头安装岸电设施。
至於货柜码头方面,由於货柜船靠泊码头的时间较短,要求货柜船泊岸时转用低含硫量柴油会较使用岸电更具成本效益。我们会继续听取业界的意见,并密切留意海外货柜码头采用岸电的趋势,以决定是否有需要要求货柜码头安装有关设施。
(五)自二○○八年实施《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后,海事处并未有发现违例船只数目有上升的趋势。至於烟雾排放的检查,则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分别对远洋和本地船只进行规管。截至今年11月为止,海事处对在香港水域的船只进行了约3 600次(即平均每月约330次)与空气污染有关的突击检查。自二○○八年至今,海事处检控了5艘排出烟雾分量足以造成滋扰的船只。所有被检控的船只均被定罪,每宗罚款额由港币$500元至$2,500元不等。
(六)行政长官在今年《施政报告》中建议船只使用清洁燃料,建议的多项新减排措施包括:
(a)联同粤、深、澳政府研究要求在珠江三角洲水域的远洋船泊岸时转用低含硫量柴油;
(b)联同粤、深、澳政府研究设立排放控制区;及
(c)与业界共同研究提升本地出售的船用燃油质量,以减少船舶排放的废气。
我们正积极跟进上述建议,致力减少船舶排放。
另一方面,本港有多家具规模的远洋船公司於本年初签署了「乘风约章」,承诺旗下船舶於二○一一至二○一二年在香港靠泊时尽量转用低含硫量柴油(简称「泊岸转油」)。「乘风约章」不但减少远洋船在港口内产生的空气污染,更显示「泊岸转油」在香港海域可行,有助研究进一步推展至整个珠江三角洲水域。
在货柜码头其他减排措施方面,现时,法例要求货柜码头内非路面流动污染源(包括流动机械和非路面车辆) 使用的柴油含硫量不逾50ppm(即超低硫柴油)。另外,绝大部分岸边吊机已用电力操作,超过一半柴油龙门式起重机均改用电力或混合动力操作,大大减少排放。此外,货柜码头内部分非路面车辆已改用电能或混能推动,以提升港口内的空气及环境质素。
完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