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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外籍家庭佣工的标准雇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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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现时本港不少「双职家庭」,由於夫妇均需要出外工作,需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照顾家中长幼。根据人事登记处的资料,本港在一九七四年只有881名外佣,但在二○一○年年底,已有28万5千多名外佣,其中11万7千名已连续在港工作超过7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下称「标准合约」)订明合约期为两年,当中不设试用期,有不少双职家庭向本人反映:有别於一般雇佣关系,外佣必须融入雇主的家庭,於合约初期,因生活习惯及风俗不同,新聘的外佣与雇主相处可能会出现问题,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在标准合约加入试用期条款,让雇佣双方在试用期内可尽早解除合约,并由雇主负担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及

(二)鉴於根据标准合约,外佣在受雇期内患病或受伤,雇主均须提供免费医疗,而标准合约并没有就医疗费用设定上限;现时外佣来港前接受体格检验的证明大多由外佣中介公司向雇主提供,该等证明一般由外佣原居地的机构发出;雇主在外佣来港后才发现她患有危疾或已怀孕,除了要照顾该外佣,还须支付医疗费用,令双职家庭难以负担,政府可否规定由具质素保证的本地或外佣原居地的指定医疗机构提供新聘的外佣的体格证明,以确保体格证明的可信及可靠性,及保障雇主的利益;若该项建议在实施上有困难,政府会否考虑就雇主须为外佣承担的医疗费用设定上限,以便雇主作出预算?

答覆:

主席∶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雇佣合约(适用於从外国聘用的家庭佣工)」(下称「标准雇佣合约」),雇佣双方均可给予对方不少於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对方以终止合约。这个做法的目的,是要平衡雇主与外藉家庭佣工(下称「外佣」)双方的权益,亦为双方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现行有关外佣的安排亦规定他们在来港前须具备至少两年的实际家庭佣工经验,藉以减少他们未能适应工作岗位的情况。然而,仍有雇主表示因所雇用的外佣由於文化或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未能在短时期内适应新工作环境,而建议增设外佣试用期以缩短与外佣解约所需的时间。我们理解这些雇主的情况和关注,亦准备就此建议作进一步详细研究。但是,由於设立外佣试用期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例如外佣亦可要求在试用期内提前与雇主解约,外佣对未能通过试用期而蒙受严重的成本及费用上损失的忧虑,因而减少他们来港工作的意欲,以及如何避免雇主或外佣滥用试用期等,因此我们必须小心处理,并在适当时候谘询相关的雇主,外佣团体及其他持份者,以决定是否可行。

(二)根据「标准雇佣合约」,外佣在签约前应接受有关其是否适合担任家庭佣工的体格检验。雇主在担保外佣申请来港工作签证前,亦应先查阅有关检验的医生证明书。由於外佣来港前可居住或工作於原居地或其地国家的不同地方,因此规定要由若干指定医疗机构提供新聘外佣的体格证明,运作上并不可行。

  目前,「标准雇佣合约」并没有就雇主须为外佣提供的免费医疗设定特定金额上限。我们认为,聘请外佣来港料理家务是雇主基於其家庭状况和需要而作出的决定。故此,雇主有责任确保外佣在受雇期间(外佣出於自愿及基於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除外),不会因病或伤患使用公共医疗服务后拖欠有关费用,而导致要以公帑填补有关开支。基於上述原因,我们认为不适宜就雇主须承担的医疗费用设立上限。为免雇主在其外佣患病或受伤时因须负担有关医疗费用而失去预算,当局鼓励外佣雇主为外佣投购适当的医疗保险。事实上,目前市场已有各种针对外佣医疗需要的保险产品。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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