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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学校发出的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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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大屿山一间国际学校因被指发出的声浪达62分贝(即超出郊区60分贝的法定水平)而接获噪音管制监督(即环境保护署署长)发出的「消减噪音通知书」(通知书)。学校认为当局发出通知书并不合理,先后向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及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均遭驳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噪音管制监督在发出通知书时,除了考虑调查噪音投诉时量度到的噪音水平外,会否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发出声浪的处所的用途、声浪的来源、持续的时间和发出声浪的时间等);若会,如何因应该等因素决定是否发出通知书;若不会考虑该等因素,原因为何;

(二)鉴於在学校小息时间,学童均会集中在学校的室外地方休息及嬉戏而发出一些声浪,政府会否考虑因应学校环境的特殊性检讨适用於学校的噪音水平限制,以在减低噪音对附近居民的滋扰与维持学校的愉快学习环境两者之间取得理想平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为免学校可能发出的声浪影响附近居民,政府在规划时会否考虑就学校用地的选址作出调整,或协助学校设置隔音设施,以减低声浪;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环境噪音是受《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及其所制订的《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下称《技术备忘录》)所规管。该《技术备忘录》详细订明有关的噪音管制准则、量度程序及其他技术细节。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技术备忘录》的规定,评估有关噪音水平是否超越「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和决定应否签发「消减噪音通知书」。关於问题的三个部分,我们的具体答覆如下:

(一)在执法过程中,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的执法人员会依据上述的《技术备忘录》考虑各项有关因素。首先,执法人员会考虑发出噪音的处所的用途,是否属於《技术备忘录》范围内所指的地方或处所。若是,执法人员还须考虑受影响地区的种类,有否受工业区、主要道路等因素的影响,及发出噪音的时间,从而按《技术备忘录》采纳合适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二)环保署收到有关学童在学校小息或课余时在校内产生噪音的投诉后,必先协助校方检视该校的运作及噪音情况,以便校方采取适当的消减噪音的措施。例如,校方可考虑在接近受影响民居的位置装设隔音屏障或上盖,又或将某些活动改往校内其他位置进行等,一方面让学童维持正常的小息或课余活动,同时亦令学校产生的声浪不致影响附近民居。根据过往经验,被投诉的校方在得悉问题后,一般都会作出积极回应,大都能采取有效的缓解措施,在不影响学童在校正常学习及活动的大前提下,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环保署认为现行处理学童声浪的方法行之有效,并能在减低噪音对附近居民的滋扰与维持学校的愉快学习环境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三)在决定学校用地的选址时,规划署会谘询有关政府部门,并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9章有关环境的准则。学校选址应位於远离易受噪音影响的地区,如果环境未能许可或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以致学校发出的声浪有可能对附近居民构成影响,教育局会因应个别情况,建议由校方考虑添置隔音设施,或采取适当行政措施。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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