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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士院舍条例》及《残疾人士院舍规例》下星期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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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条例》)及《残疾人士院舍规例》(《规例》)将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随后会以《规例》下的发牌要求为基础,发出《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就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管理及其他管制事宜,订明详细的程序、指引及标准,届时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将正式开始运作。

  为使个别残疾人士院舍有充分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申请新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以及让社署处理所有申请,当局会在《条例》生效日期起给予十八个月的宽限期。期间,尚未获发牌照或豁免证明书的残疾人士院舍将不会因无牌经营被检控。政府将会在十八个月宽限期届满时发出另一公告,使《条例》第2部生效,届时,残疾人士院舍在无牌或无豁免证明书情况下经营将构成罪行。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透过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残疾人士院舍,一方面可确保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的质素,另一方面亦协助私营市场发展不同类型和营运模式的残疾人士院舍,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

  「为协助私营市场稳健地发展,我们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于去年十月推出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以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受资助宿位的供应,从而缩短服务的轮候时间。」

  「我们亦即将推出『经济资助计划』,资助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行改善工程,以符合楼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发牌规定。在十八个月的宽限期内,我们会密切监察发牌制度及配套措施的运作情况。」

  《条例》于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后,其生效日期公告及经修订的《规例》已于十一月九日获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2011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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