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条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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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将於明日(八月一日)生效。该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确保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

  政府发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表示,食物追踪机制包括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及备存食物进出纪录两个部分。登记规定的罚则和备存纪录规定的宽限期均为六个月,於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结束。

  发言人说:「条例规定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须向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登记。为方便业界,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附表1中的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均获豁免登记。他们包括由食环署署长发出各类有关食物业的准许或牌照的持有人、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批出牌照的海鱼养殖户、获海事处处长发出第III类别船只牌照的渔船船东,以及向工业贸易署署长注册的食米贮存商。」

  养鱼户、菜农等渔农产品生产商如分销其产品,便符合「食物分销商」的定义,因此亦须登记。同理,食物制造商如分销其产品,也须登记。

  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可由明日开始以传真(2156 1015)、亲身、网上(www.foodsafetyord.gov.hk)或邮寄方式(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58号1楼119室)向食物安全中心食物进口商分销商登记及进口签证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三年期的登记费用为一百九十五元,其后可予续期。

  《食物安全条例》亦规定食物商须备存食物进出纪录。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备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商号的交易纪录。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须备存所有进口或从本地获取食物的交易纪录,而进口商和分销商亦须备存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的纪录。至於零售商(包括食肆)如只向最终消费者作零售供应,则只须保存购入来货纪录。渔民捕捞本地水产并在香港供应该等水产则须备存捕捞纪录,而菜农如分销其产品,亦须备存有关的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的纪录。

  他说:「活水产及保质期在三个月或以下的食物的纪录须备存三个月,而保质期长於三个月的食物的纪录则须备存二十四个月。」食环署署长已根据条例发出实务守则,列明应就不同食物类别备存纪录的期间,以作一般参考。食物业界可向食物安全中心办事处索取实务守则或浏览有关条例的网页(www.foodsafetyord.gov.hk)。

  宽限期於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届满后,未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没有遵从备存纪录规定亦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条例亦会赋权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订立规例,以规管较高风险的食物。当局已在五月将有关禽蛋的进口管制建议提交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并计划在二○一一年年底前把拟议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有关条例的详情,可浏览网页(www.foodsafetyord.gov.hk)或致电食物进口商分销商登记及进口签证办事处(2156 3017或2156 3034)查询。



2011年7月31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