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的年假及未放的法定假日薪酬。

  破欠基金的设立,主要是在公司结业时,以特惠款项形式为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提供适时的援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按每张商业登记证每年收取的征费。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经多次改善,已由最初只涵盖8,000元的欠薪,增至现时每名雇员最高可获发的款项为278,500元,当中包括以36,000元为上限的四个月欠薪,以22,500元为上限的一个月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费首50,000元加余额的50%。

  条例草案建议,将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一)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薪酬,以不超逾雇员在最后假期年有权享有的全部年假为限(视乎雇员的服务年资,由七至十四天不等);以及(二)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服务最后一天前的四个月内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两者合共的款额,均不超逾10,500元。

  无力偿债的雇主在停业后,如无法支付欠薪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他们很多时亦会拖欠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未放的年假薪酬。部分雇主亦可能没有按照《雇佣条例》依时给予雇员法定假日。故此,我们建议扩大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藉以加强受影响雇员在这方面的保障。

  建议的方案考虑了一贯以循序渐进的形式改善破欠基金保障范围的重要原则及《雇佣条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基金可持续稳健运作,同时须避免雇主长期拖欠雇员的法定权益,在结业时将责任转嫁破欠基金。

  条例草案已吸纳了二○○九年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由只扩大保障范围至未放年假薪酬至同时涵盖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有关建议于二○一○年由基金委员会一致通过,并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支持。

  主席,当局提出的修订建议标志着加强雇员保障的重要一步,亦已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并保障基金有效运作。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使条例草案可早日获得通过,令雇员尽早受惠。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