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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的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计划成员年满六十五岁后,若要提取其强积金户口的累算权益,只可以一笔过提清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会否研究规定强积金受托人须为计划成员提供年金计划,让他们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累算权益注入年金计划,并在退休后按月提取固定款项,以确保退休后有稳定收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代主席女士:
现时,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计划成员在年届六十五岁退休年龄时,不论其是否仍然就业,均可以提取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内,由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强积金条例》亦容许计划成员在年届六十五岁后,可以选择延迟提取在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权益。计划成员在提取其累算权益后,可以选择市场上不同类型的投资或退休入息产品,包括问题所提述在市场上有提供的年金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已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检讨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方式。积金局在检讨中会考虑强积金制度过去十年的运作经验及所收集的意见,并参考海外不同地区的提取方式和经验,研究不同的提取方式,包括现行的一笔过提取、定时或分期提取、以年金方式提取,或结合上述方案的安排等。
积金局会充分考虑香港强积金制度的实际情况及海外不同提取方式的实施经验,以及持分者的意见,并计划在今年内向政府提交初步建议。
我们对强积金的提取方式持开放态度,重点是要切合计划成员的需要,达到改善退休保障的目的。我们会就有关检讨与积金局保持密切联系,并就检讨结果作适切跟进,包括谘询财经事务委员会及听取公众的意见。
完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