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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过境旅游巴士服务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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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多位市民投诉,指有多间跨境旅游巴士公司,在九龙太子运动场道及臆兰街一带营运每天合共近200班次的巴士服务,导致马路挤塞,危害行人过路安全,亦造成大量噪音及废气排放等社区问题。此外,有市民更质疑这些跨境旅游巴士公司「无王管」,可随意在街道上设置上落客站,产生更大的社区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落马洲─皇岗过境穿梭巴士服务外,当局有否就其他跨境旅游巴士服务进行规管(包括设置上落客站的地点及巴士班次数目等);若有,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及细则为何;若否,这种以商业形式运作的公共运输服务为何可以免受法例监管;

(二)当局有否统计现时全港各区有多少地点已被这些跨境旅游巴士利用作上落客总站;当中有多少个获政府正式批准设立;有否研究其余的是否属於违法,以及当中有否涉及任何法例上的灰色地带;

(三)过去五年,对於证实违法占用路面以设立跨境旅游巴士上落客站的公司,政府有否采取跟进行动(例如要求即时搬走上落客站或作出票控);若有,详情为何;

(四)过去五年,政府有否接获市民就跨境旅游巴士站造成噪音、废气或阻街问题作出的投诉;若有,投诉的数字及事项为何(按年以表列出);及

(五)当局会否考虑参照现行规管经营居民巴士服务的方法,去处理及整顿跨境旅游巴士服务?

答覆:

主席:

(一)现时过境巴士服务,包括落马洲/皇岗短途过境巴士、皇岗-落马洲过境穿梭巴士(皇巴)及其他长途过境巴士服务,均属非专营巴士服务,是受运输署署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7条及按其附属法例发出的客运营业证所规管。过境巴士在本港范围内的营运安排,必须符合非专营巴士的发牌条件、客运营业证条件和过境巴士服务的营运条件,以及按照客运营业证夹附的服务详情表所指明的路线、上落客站点和班次经营。

  如过境巴士营办商违反上述条件(包括服务详情表上的营运细节),运输署署长可对客运营业证持证人进行研讯;若研讯确立有关客运营业证持证人曾违反有关条例或发牌条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1条,处罚措施包括可暂时吊销或取消该客运营业证或有关个别车辆的客运营业证;或就路线、批准的用途或该证所包括的车辆数目各项更改客运营业证。如有关的站点或运作涉及道路安全或违反道路交通条例,运输署会把个案转介警务处以考虑作出适当的执法行动。

  除上述有关的法例及营运条件外,过境巴士的班次亦受由香港和内地有关当局共同管理的过境巴士服务配额制度所规管,以确保过境口岸交通畅顺和运作安全。如过境巴士被发现超班营运,两地政府会视乎其违规情况,向营办商作出警告、暂时吊销或取消其配额的处罚。

(二)过境巴士服务在香港境内设立的上落客站点,是由营办商视乎乘客的需求而建议,并提交运输署审批。运输署在审核营办商的申请时,会考虑有关地点对乘客的方便程度、配套设施、道路安全和交通情况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运输署亦会谘询地区人士意见,尽量平衡对过境巴士服务的需求和地区人士的诉求。根据运输署的记录,现时供长途过境巴士(除落马洲/皇岗短途过境巴士及皇巴外)在香港境内使用的上落客中途站及总站共137个。

  过境巴士只能於运输署审批的站点上落客,否则会违反非专营巴士的发牌条件、客运营业证条件及其夹附的服务详情表规定和过境巴士服务的营运条件。正如上文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述,运输署及警务处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适当的惩处或检控。

(三)自2007年起的过去五年,运输署共处理16宗有关未经审批设立过境巴士上落客站的个案。就这些个案,运输署已去信有关营办商,敦促他们必须停止有关的违规运作,并遵从服务详情表所指明的上落客站点向乘客提供服务;运输署亦会加强巡查有关营办商在相关地点的运作情况。如有关的站点涉及道路安全或违反道路交通条例,运输署会把个案转介警务处作出适当的执法行动。

  已处理的16宗个案当中,八宗个案所涉及的营办商已停止违规运作;另外七宗个案所涉及的营办商亦已在附近找到合适地点,并向运输署提出或将作出正式的设站申请。就余下的一宗个案,即太子运动场道一带过境巴士违规上落客所引致的问题,运输署已向有关过境巴士营办商发出信件,要他们停止所有违规运作,并会按情况考虑向违规的营办商进行研讯。

  太子运动场道一带除了过境巴士外,亦为其他车辆(包括本地旅游巴)的热门上落客点,在繁忙时段可能会出现交通挤塞的情况。运输署及警务处曾与当区区议员及相关营办商举行会议商讨有关问题和改善方法,例如因应需求协调过境巴士班次以避免同时间有过多巴士在该处上落客、考虑在附近增加上落客点等。运输署会按太子运动场道一带的交通实际情况作出检讨,积极研究较全面及可行的改善措施,以规范过境巴士在该些地点的服务,减少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影响。警务人员亦会继续加强巡逻该地点,如发现过境巴士违规上落客而造成交通阻塞,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四)过去五年,政府接获有关过境巴士站的投诉数字如下:

   噪音滋扰 巴士排放  阻碍行人及 总数
        废气的滋扰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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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2     6       3    11
2008  3     9      13    25
2009  2     3      19    24
2010  5     5      19    29
2011  2     10      12    24
(截至
6月30日)
*有关投诉数字只包括运输署的数据。

(五)过境巴士与居民巴士(即恏巴)同属非专营巴士服务,同样受运输署署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7条及按其附属法例发出的客运营业证所规管,即必须符合非专营巴士的发牌条件和客运营业证条件,以及按照客运营业证夹附的服务详情表所指明的路线、上落客站点和班次经营。所以,过境巴士在香港境内营运所受的规管,与恏巴相同。过境巴士还须按照过境巴士服务的营运条件运作。

  政府会尽可能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非路旁过境巴士总站,以提供更安全的服务及更完善的乘客设施,并减少过境巴士运作对附近环境及居民造成的影响。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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