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刑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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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电脑动画/资讯科技业的特思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劳资审裁处判令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一百小时。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公司董事及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按照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说:「这是《雇佣条例》相关条文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实施后,首次检控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未有根据劳资审裁处判令支付款项的个案,被告被判社会服务令,反映法庭重视这类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劳资审裁处颁发判令后十四天内支付判令款额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三十一万元。该公司没有支付根据劳资审裁处的判令须支付的款项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其疏忽下犯的。
  
  根据《雇佣条例》第43Q(1)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同意或纵容,或可归因於任何该等人士本身的疏忽,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依从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付款。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违反判令的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