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与花旗香港就雷曼兄弟发行的市场挂钩票据及股票挂钩票据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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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七月八日)公布,双方就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香港)於二○○七年三月至二○○八年六月期间分销雷曼兄弟集团发行的市场挂钩票据及股票挂钩票据(统称「雷曼票据」)的事宜,与花旗香港达成协议(注1、2及3)。

  花旗香港在非承认责任的基础上,同意向持有经花旗香港分销的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回购价相等於每名合资格客户对有关票据的总投资额的80%(注4)。

  回购建议涉及的总金额估计约达10.6亿港元,并会涵盖花旗香港大约92%的持有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客户(注5)。

  回购价将扣除合资格客户已获付的票息,但会计入假设客户将投资於雷曼票据的金额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花旗香港可赚取的利息(注6)。

  虽然花旗香港已就证券销售向员工发出相对较为完善的书面指引,作为遵从主要监管规定的基础,但证监会对这些指引及相关监控程序的实施及监督情况提出关注,认为花旗香港有可能因实施及监督工作不足而构成未能符合监管规定的风险。

  具体而言,证监会就以下事项提出关注:

* 有否向客户充分披露雷曼兄弟集团的信贷风险;

* 有否就客户的投资经验及部分客户对雷曼票据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评估,包括在认购雷曼票据前的风险评估程序;及

* 对雷曼票据的销售过程的整体监察。

  根据回购计划,花旗香港亦会向其他本应符合资格接获回购建议,但已经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补发款项,让这类客户与参与今次回购计划的客户享有同等待遇。

  证监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这项协议时,已考虑到:

* 花旗香港已就风险披露及适合性评估订立相对较为完善及详尽的书面指引及程序;

* 雷曼票据的复杂程度低於信贷挂钩票据;

* 雷曼票据并没有可分发予投资者的抵押品,因此雷曼票据客户从雷曼兄弟破产程序中取得大笔付款或债款的可能性较低(注7);

* 回购建议可让大部分雷曼票据客户按合理的比率取回部分投资金额,而无需为另行提出诉讼而支付讼费及承担相关风险;

* 即使证监会成功对花旗香港及/或其雇员采取正式的纪律处分,亦不能达到此协议取得的结果;及

* 是项协议可适当地解决事件,花旗香港以及参与回购计划的客户均能受惠。

  证监会署理行政总裁张灼华表示:「为遵从监管规定,中介人有必要就销售投资产品所须进行及理应执行的工作订立完善的内部指引,但制订充分的指引仍不足够,中介人还要实施妥善的监控及监督措施,运用经验作出适当的判断,确保所推介的投资产品适合客户。」   
 
  张灼华续指出:「是项协议对受影响客户而言是理想的安排,亦令事件可以得到适当的解决。」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表示:「金管局欢迎这项和解方案,并认为方案属合理务实,符合投资者及公众的利益。合资格客户可积极考虑是否接纳回购建议。」

  鉴於花旗香港提出回购计划,证监会将不会就雷曼票据的分销事宜,对花旗香港及其现任或前任主管人员或雇员作出纪律制裁,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

  金管局亦已知会花旗香港,表示就那些已接纳回购建议或根据回购计划接纳补发款项的客户而言,金管局不拟就花旗香港销售雷曼票据予该等客户而向其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

备注:

1. 花旗香港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的机构,获准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市场挂钩票据及股票挂钩票据均由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发行并由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担保。这些票据由花旗香港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销,最低认购额为500,000港元。

3. 市场挂钩票据是以美元/港元/澳元/新西兰元计值的结构性票据,投资期介乎2.5至4.75年。市场挂钩票据的潜在回报与相关股票的表现挂钩,而相关股票可能是在香港买卖的一篮子股票,也可能是一些市场指数。市场挂钩票据属保本票据,即发行人会在到期日向投资者付还100%本金。

  股票挂钩票据则是以美元/港元/英镑计值的结构性票据,投资期介乎八个月至一年。股票挂钩票据的潜在回报与在香港买卖的一篮子股票的表现挂钩。这类票据并不保本,倘发生若干触发事件,则在到期时可能会按行使价以实物形式交收表现最差股票以赎回票据。

  股票挂钩票据及市场挂钩票据都是发行人的优先无抵押债项,没有任何抵押品作为支持,并须承受发行人/保证人的信贷风险。

4. 合资格客户是指透过花旗香港购买雷曼票据而仍然持有该等票据的花旗香港客户。合资格客户不包括专业投资者、公司/非个人投资者及经验投资者,即在初次购买雷曼票据前三年内进行过五宗或以上结构性产品及/或杠杆式产品交易的花旗香港客户(请参阅问题解答∶www.info.gov.hk/hkma/chi/new/lehman/lehman_faq_citi.htm),亦不包括早前已就涉及雷曼票据的申索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的客户。

5. 在二○○七年三月至二○○八年六月期间,花旗香港分销了19个系列的市场挂钩票据和52个系列的股票挂钩票据,当中未到期的票据的总额为2.047亿美元(约相等於16亿港元)。目前有超过1 400名客户持有该等未到期雷曼票据。

6. 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以客户的未到期雷曼票据投资总额的名义总值为基准,按照花旗香港在有关雷曼票据发行当日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就十二个月美元定期存款之牌价利率的平均值,计算出由有关雷曼票据发行当日起计直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这段期间的应付利息。

7. 对於已接纳回购建议的客户,若日后在雷曼破产程序中作为无抵押债权人获裁定可取回的金额,高於该客户按照这次回购建议可获支付的金额,虽然出现这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花旗香港已同意向有关客户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以免任何客户因参与这次回购计划而招致损失。

8. 如有查询,请致电∶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江卓岚2840 9335 或 李明钊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林耘 2878 1480 或 叶碧關2878 1687。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