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四题:脊医签发医生证明书
****************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推行脊医注册制度已近10年,其执业资格及专业守则均受法例监管。近年,脊医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惟现时脊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俗称「病假纸」)仍未在劳工法例下获承认。政府就研究在劳工法例下应否承认脊医签发的病假纸而于二○○五年成立的跨部门/政策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指出,脊医业界未有制订签发病假纸的指引,香港脊医管理局的守则亦没有明确要求脊医保存病人的病历。工作小组经考虑多项因素,当中包括现时只有少数市民曾接受脊医的治疗,反映公众对脊医的认识不深,并不建议承认脊医签发的病假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现时本港已有业界组织(例如香港执业脊医协会)制订了签发病假纸的指引供其会员参考,亦有不少脊医保存病人的医疗病历,当局有否了解及考虑这些最新情况;若否,原因为何;可否提供工作小组的详细报告;

(二)有否评估,只有少数市民接受脊医治疗和市民对脊医的认识不深是否因为政府现时未有在公营医疗服务中加入脊医服务;另外,鉴于脊医注册制度推行已久,执业资格亦已受规管,当局为何仍未在公营医疗服务中加入脊医服务;

(三)当局有否计划就脊医注册制度及签发病假纸等问题谘询公众;若有,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及

(四)现时当局有否计划重新检讨脊医签发在劳工法例下获承认的病假纸的可行性;若有,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国麟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跨部门/政策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研究应否在劳工法例下承认脊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时,曾与香港脊医学会、香港执业脊医协会及脊医管理局的代表举行会议,邀请他们表达意见和提供有助研究的资料。工作小组其后虽然收到各团体提供的多项资料,但一直未有收到通知,指有脊医团体已制定了签发病假的指引。

  一般而言,个别医疗界别如认为有需要制定任何指引,都会经相关的注册及监管机构审核及颁布,以供所有业内人士遵守。因此,工作小组曾于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致函脊医管理局,查询有否计划制定签发病假的指引。脊医管理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回覆,脊医团体正草拟有关指引,并会于完成后呈交管理局考虑。及后,劳工处一直与脊医管理局保持联络,跟进有关事项,直至二○一一年三月,劳工处获悉脊医管理局尚未有收到脊医团体所草拟的病假指引。

  在保存医疗病历方面,工作小组明白有不少脊医自发性保存病人的医疗病历,但亦留意到由脊医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脊医专业守则」并没有明确要求脊医保存医疗纪录。脊医管理局曾于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向工作小组表示,正检讨该守则,并考虑加入有关病人纪录的新条文,以列明必须纪录的资料。根据脊医管理局所刊载的资料,该守则至今尚未作出修订。

  有关工作小组的报告方面,由于报告内包含个别团体及人士所表达的意见,而他们的意见只供工作小组作内部参考,因此,工作小组报告的全文将不会公开,但其研究结果的主要内容已于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文件编号:CB(2)2044/10-11(03))中有详细交代。

(二)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应否在劳工法例下承认由脊医所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因此并没有探究脊医的普及程度与公营医疗服务有否包括脊医治疗两者的关系。但工作小组留意到脊医在本地的华人社会缺乏种族文化的根基,即使根据现行《雇员补偿条例》,工伤雇员可获付还脊医诊治的费用,亦只有少数市民曾接受脊医的诊治。劳工处曾于二○○七年十月和二○一○年十一月对前往该处办理销假手续的工伤雇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分别有0.5%和2.9%的受访工伤雇员曾接受脊医治疗。劳工处在二○○三年亦曾就工伤雇员接受中医治疗的情况进行同类调查,结果显示有32.1%受访的工伤雇员曾接受中医治疗。而当时的劳工法例尚未承认注册中医的医事职能,公营医疗机构亦未有提供中医的诊治服务。

  此外,现时公立医院内的服务及相关专职医护人员所处理的病症,已包括脊医所治疗的病症,因此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现时没有计划增设脊医服务。医管局会按社会大众对不同医疗服务的需求,考虑新的服务和设施。

(三)及(四)为了能更全面了解市民对脊医的认知及使用脊医治疗的最新情况,以评估脊医治疗在本港的普及程度,劳工处计划委托统计处进行一项深入调查,初步预计于二○一二年下半年进行。劳工处会尽快与统计处展开有关问卷调查的预备工作,并欢迎脊医业界就有关调查提供意见。同时,政府亦会继续与各相关人士就这议题保持沟通,以及密切留意脊医在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最新发展。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