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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及《残疾人士院舍规例》星期四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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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残疾人士院舍规例》(《规例》)将於星期四(六月三十日)刊登宪报。

  《生效日期公告》及《规例》是为实施《残疾人士院舍条例》(《条例》)下的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而制定。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说:「已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的《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目的是透过由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管理的发牌制度,管制残疾人士院舍。为了实施发牌制度,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已订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为《条例》(第2部有关罚则的条文除外)开始实施的日期;并且订立了《规例》,以厘订残疾人士院舍在营办、管理及监管方面的法定要求。」

  《规例》如获立法会通过,将会与《条例》同一日期生效。与此同时,社署署长会以《规例》下的发牌要求为基础,发出《实务守则》,订明发牌制度下所须服务标准的详细资料。

  发言人说:「法案委员会於审议条例草案期间,亦已深入审视《规例》拟稿及《实务守则》拟稿下的发牌规定和标准,团体代表亦曾出席会议提出意见。政府十分理解立法会、康复界及公众的关注,并会就发牌制度实施适切的配套措施。」

  为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务标准,并协助市场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务选择,社署已於二○一○年十月推出为期四年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该计划将分两个阶段购买共300个宿位。此外,社署亦会在《条例》生效后,推行「经济资助计划」,资助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行改善工程,以符合楼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发牌规定。

  另一方面,为使个别残疾人士院舍有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申请新的牌照/豁免证明书,以及让社署有时间处理所有申请,当局会在《条例》生效日期起给予18个月的宽限期,其间,当局将不会追究经营未获发牌/豁免证明书的残疾人士院舍。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会在18个月宽限期届满时发出另一公告,使《条例》第2部生效,届时,残疾人士院舍在无牌/无豁免证明书情况下经营将构成罪行。

  《生效日期公告》及《规例》将於七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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