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保障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空间」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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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保障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空间」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今日多位议员就议案发表的宝贵意见。我会分别回应议员的发言。

  正如我在第一次发言所说,中小企业是香港社会及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一刀切将中小企业豁免於正在制定中的跨行业法例的应用范围之外,将令相关政策及法例难以有效实施,并不可行,很高兴见到多位议员都同意这个看法。更务实可行的做法是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回应持份者包括中小企业的关注,在不同持份者及整体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竞争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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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议员以立法会审议中的《竞争条例草案》为发言核心,认为这草案对营商环境,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负面影响。我希望就此课题先作出回应。

  《竞争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是规管各行各业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藉此推动可持续及公平的竞争,提升市场的经济效率,以达致商界和消费者双赢的局面。我亦多次谈及,《竞争条例草案》也会令消费者受益。有关竞争法的讨论在香港社会已进行多年。当局亦在二○○六年及二○○八年进行了两轮谘询。公众的意见普遍支持引入跨行业的竞争法。《竞争条例草案》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的殷切诉求。当局在去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了草案之后,亦一直与社会各界包括商界和中小企业保持联系,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遵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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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条例草案》旨在打击对市场竞争构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反竞争行为,除一些严重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如合谋定价、分配市场、限制产量和串通投标等)外,缺乏相当市场权势的中小企业所进行的正常商业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竞争问题。

  我们理解部分商界持份者担心引入竞争法可能会使香港的营商环境复杂化,增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不过,香港是一个外向型经济,跟全世界接轨,主要贸易伙伴包括欧美及内地均已有竞争法,了解及遵从竞争原则对我们商界是十分重要,也无可避免。

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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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认为,《竞争条例草案》未能有效规管大财团的垄断行为,反而箝制或扼杀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正如陈健波议员提及,这条例是否真的会扼杀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我认为不会。条例草案的禁止条文涵盖了两大类反竞争行为,第一类是各行业业务实体之间的反竞争协议,第二类是针对拥有相当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滥用它们的市场权势。这两条概括条文为所有实施竞争法的主流司法管辖地区所使用,这两条禁止条文均旨在打击种种人为妨碍竞争的行为。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其实更有助中小企业以价格、质素及创意在市场上竞争,扩阔生存空间。外地经验亦证明,中小企业往往是实施竞争法的受益者。我们可以见到,竞争法不单不会扼杀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反而在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扩大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我也跟梁国雄议员多次提及,除了消费者可以受惠之外,这是跨行业的竞争法,不单某些特定的行业,商界整体也会受惠。

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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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亦留意到有中小企业担心《竞争条例草案》容许独立私人诉讼权,可能会被大企业利用作打压中小企业的手段。透过私人诉讼让受反竞争行为影响的商户和消费者采取「自助」的补救方法,是许多竞争规管制度框架下都有提供的措施。为防止制度受到滥用,我们已於《竞争条例草案》条文中引入保障,由竞争事务委员会及竞争事务审裁处肩负把关工作,过滤没理据的投诉和案件。不过,我们愿意继续聆听社会各界在独立私人诉讼方面的意见。

草案的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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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议员都关注《竞争条例草案》中的条文并无清晰界定反竞争行为的定义。《竞争条例草案》所采用的概括禁止模式,为其他经济体系普遍使用,绝非香港独有。这个做法顾及了市场瞬息万变的特质及每个商业行为的独特性,务求竞争事务当局可按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下的市场环境,客观分析对竞争的影响。

  我们绝对明白法例清晰度的重要性。就此,《竞争条例草案》列举部分属反竞争协议或行为的例子,亦规定日后负责执法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必须在进行谘询后才发出禁止条文的规管指引,配以公众教育,协助各界人士守法,避免企业误堕法网。更重要的是,我们会在《竞争条例草案》通过之后,订立过渡期,让社会有足够时间了解新法例及规管指引,亦让商界对其业务行为或协议作出所需的调整,才把禁止条文正式生效。

豁免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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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大辉议员於动议中指出订立规管法规时应全面豁免中小企业。就《竞争条例草案》而言,全面豁免中小企业并不适宜。正如上述回应,竞争法旨在打击对竞争过程构成明显不良影响的行为。大公司滥用市场权势固然是市民关注的问题,但围标、合谋订价等亦是严重伤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政府有必要处理。如果企业从事这些严重的反竞争行为,不论涉及的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应受法例禁止。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全面豁免中小企业受《竞争条例草案》规限。

  不过,为确保中小企业不会不必要地受竞争法所规限,主要竞争司法管辖区都制订了一些「低额」模式安排,指明低於某些市场占有率或生意额门槛的协议,除非涉及如操纵价格、分配市场、限制产量和串通投标等严重反竞争行为外,该等协议一般不被视为对竞争构成显著影响,不受竞争法规管。这与刚才不少议员所提出的建议不谋而合。我们就如何实施「低额」模式抱开放的态度。综合今日议员的意见以及条例草案委员会上的讨论,当局会於稍后向草案委员会简介於草案框架内执行「低额」模式的一些建议路向,相信可回应中小企业的关注。

  此外,《竞争条例草案》亦载有条文,授权竞争事务委员会可酌情以非诉讼的方式处理一些性质不甚严重的违规行为,透过承诺或违章通知书与业务实体商讨如何释除违反竞争守则的疑虑。上述多管齐下的安排,应可平衡社会各界对打击反竞争行为的期望及切实照顾中小企业的利益的诉求。

  当局感谢议员对《竞争条例草案》提出各项宝贵的意见,《竞争条例草案》涉及的不单是一套法则,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各界推广竞争文化,过程中一些营商手法或需作出调整,商界对此表示关注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会向公众及商界人士就竞争法内容及理念多加沟通及宣传,亦会继续小心聆听及积极研究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可行及不违背市民期望的情况下完善草案的内容。

对中小企业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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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议员包括黄定光议员,就如何协助中小企业持续发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希望在这方面作概括的回应。

  作为世界国际贸易和服务中心,香港持续的经济成就,有赖多项有利营商的要素,包括简单课税制度、低税率、不征收任何关税、就对外贸易作最低程度管制、优良的基础建设、资金和资讯自由流通、遵行法治,以及政府坚决奉行自由贸易政策等等。政府会继续致力营造有利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就企业在内地发展,当局一直协助香港企业适应内地加工贸易政策的转变,升级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品牌,及开拓内地的内销市场,以配合国家的整体发展方向。就此,政府一直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关注和意见;并透过与内地当局的紧密联系,反映香港企业在开拓内销和升级转型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商讨支援业界的措施。

  在财政支援方面,正如我在开场发言中提及,政府为企业提供不同类型的资助计划,例如「中小企信贷保证计划」、「创新及科技基金」等,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援,协助他们进行市场推广,利用创新及科技扩大业务发展空间和保持竞争力,提升营运水平,以及进行业务转型。当局会不时检讨现时资助计划的运作情况,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调整。

  另一方面,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支援机构,亦为港资企业提供技术升级、提升管理、品牌发展及开拓市场等支援服务,以及提供内地市场资讯等。贸发局亦在内地多个城市举办推广活动,推广香港产品,以加深内地消费者对香港品牌产品的认识。

  政府亦会继续与内地保持紧密合作,积极协助业界(包括中小企业)在内地利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优惠措施。政府亦会继续与内地相关部委沟通,在香港举办宣讲会等活动,促进CEPA措施的有效落实。

回购领汇及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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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伟业议员提出政府应考虑回购领汇以下调公屋商场租金。运输及房屋局已经多次表明房屋委员会拆售零售及停车场设施的主要目的是让房委会能专注履行其提供公共租住房屋的职责。回购领汇的建议并不符合政府的房屋政策目标。

  当局会继续向领汇反映收集到的市民大众以及公屋居民的诉求及意见,并吁请领汇继续积极与各持份者保持沟通。

  土地供应方面,政府的政策是透过稳定而充足的土地供应,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以推动香港稳步发展。除提供房屋用地外,政府亦为不同行业和范畴提供其发展所需的土地。为维持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及区域商业中心的地位,政府采取更主动的措施为业界提供商业/商贸用地。政府将十四幅商业/商贸用地放入二○一一至一二年度卖地计划,合共可提供约六十万平方米的总楼面面积。政府将主动出售其中六幅商业/商贸用地。在四月至六月期间,政府推出两幅分别位於九龙湾及观塘的商业/商贸用地招标,配合九龙湾和观塘工业区的转型发展,增加商业/商贸用地的供应。最近,勾地表上先后有两幅分别位於西贡对面海及红戛的商业用地被成功勾出,政府将於短期内招标。

  当局已在「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研究」中全面地检视主要的土地用途需求,并建议适当的规划措施,以支持长远的经济增长。按该研究的建议,我们会继续整合及提升现有的商业中心区,并同时开拓商业中心区外的优质办公室枢纽。具体建议包括透过腾出无须设於黄金地段的政府办公地方,以及开拓商业中心区以外的办公室群,以增加写字楼用地的供应。我们认为上述措施有助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维持稳定及足够的甲级写字楼供应亦对香港保持主要金融中心和区域商业枢纽地位非常重要。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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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希望重申当局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在香港社会及经济所担当的重要角色,我们已聆听到各位议员对如何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处理中小企业的关注以及各项支援中小企业具体措施的意见。当局会继续和业界保持沟通,以及和立法会紧密合作,以确保法例的制定能平衡社会的利益,而中小企业亦能得到适切的支援和服务。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