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恢复二读辩论《法例发布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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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法例发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首先,我感谢《法例发布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刘江华议员和其他委员详细审议了《法例发布条例草案》。刚才议员亦就条例草案的内容及审议的过程作了详细的介绍。代主席女士,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法例电子资料库及认可网站,让公众可以透过互联网,取览及列印最新且具有法律地位的法例文本。此外,条例草案亦会赋权律政司司长对法例作出编辑修订及修正。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我们参考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拟备了若干项修正案,使条例草案更为完善。我们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时动议修正案。现在让我扼要讲述其中几项较重要的修订。

  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委员详细讨论了建议中的律政司司长的编辑及修正权力。因应委员的意见,我们深入检视了每一项权力的范围。为释除委员的忧虑,我们会动议修正案,将部分原本属草案第12条之下的编辑权力,转移至草案第17条,令此等权力的行使须经立法会审议。我们亦会动议删除若干项较具争议性的编辑权力,以及轻微修改某些条文,以厘清若干项编辑及修正权力的行使范围。

  鉴於由活页版过渡至资料库的工程浩大,需要数年才能完成,我们需要扩阔编辑权力,以整理现存的香港法例活页版的格式,令它们与律政司於二○一○年七月起开始采用的新法例格式一致。我们感谢委员的支持,将经修正的草案第12条所指的编辑权力,同样适用於活页版。此举有助活页版的更新工作,亦令到将来由活页版过渡至资料库的工程,会更为顺利。

  为切合未来的科技发展,以及迎合不同人士的需要,在资料库正式投入运作之后,除了维持以单行本形式出版香港法例之外,我们会安排以电子储存器的形式(例如DVD-ROM唯读光碟等)出版具法定地位的香港法例。相关的赋权条文载於条例草案新增的第2A部。

  除了上述修订之外,政府亦会动议其他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处理轻微及技术性修订。

  法案委员会已考虑过各项修正案,并且表示同意。

  或者我可以阐述刘江华议员刚才提及关於第4条内容的关注。正如吴(霭仪)议员刚才所说,有关《基本法》(的条文),我们已纳入在第4条第(1)款中,属必须载有的条款。至於其他关乎宪制文件的考虑,我想强调,将来资料库所载的内容是不会少於活页版和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现时所载的全部资料。

  为方便资料库的使用者,我们计划在资料库全面投入运作之后,就我们已取得官方认可文本的有关文件后,我们会将这些文本和载於资料库内的文件核对,并且会给予后者法定地位。这即是说,除非证明有相反情况,否则该等文本会被推定为正确的。

  另外,刘(江华)议员亦提到关於保安方面的关注,其实吴(霭仪)议员较早前在介绍我们的审议过程时己提及我们会采取所有可行措施,以加强保安,当然我们亦一定会继续审慎审视,与时并进,如有需要,我们必定会提高保安上的标准。

结语

  代主席女士,正如我在动议二读时表示,公众可以取览法例,是奉行法治的司法管辖区的基本元素。我们深信,在现今资讯科技年代,实在有必要设立一个具检索功能的香港法例网上资料库,使经编订而且具法定地位的法例能够迅速地予以更新,而其内容的准确性亦可以予以维持。届时公众亦可透过资料库,随时免费浏览、下载及自行列印经编订而且具法定地位的法例,而无须依赖活页版或单行本。

  另外,一如吴(霭仪)议员刚才提及,我们计划在适当时间邀请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司法机构、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及图书馆的代表,组成香港法例资料库用户联络小组。我们会适当地将设立资料库的最新进展,定期告知该小组,并在资料库的开发过程中征询小组成员的意见。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代主席。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