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和环境局局长早前先后指出,有70多个工程项目会受高等法院於本年四月就港珠澳大桥香港接线及香港口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出的裁决所影响。就此,政府可否按附表一和附表二列出:
(一)上述受影响项目的相关资料(附表一);及
(二)不会受上述裁决影响的项目的相关资料(附表二)?
答覆∶
主席:
在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名市民就港珠澳大桥港方工程的空气质素影响评估提出了司法覆核。在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不接纳申请人提出的七项质疑当中的六项。但高等法院的裁决指出,经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的目的后,认为指定工程的环评报告除了评估实施工程后对整体环境的累积影响外,还应包括就工程的独立影响作出评估,以及提出相关的纾缓措施,以让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考虑有关的影响已否减至最低。高等法院的裁决涉及《环评条例》的重要法律观点,以及对《环评条例》执行原则有重大影响,环保署在征询法律意见及深入考虑和研究各有关因素后,已於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就裁决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任何指定工程项目倡议人为其项目根据《环评条例》申请批准环评报告或环境许可证,环保署必须按裁决来考虑所有有关的申请。
环评程序公开透明,已根据《环评条例》展开环评程序,位处程序中不同阶段的工程项目资料都已在环保署的网页找到,并会按个别工程项目的最新情况而不时更新。有关网址如下:www.epd.gov.hk/eia/cindex.html。至於环评程序以外的工程相关资料,例如预算、进度等,以及它们受今次裁决的影响而导致的改变,则须由工程倡议人按每一项工程的具体个别情况作出独立评估。
完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