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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呼吁雇主勿非法雇用儿童及青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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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将至,劳工处提醒雇主雇用十八岁以下雇员时必须遵守《雇用儿童规例》及《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的规定。

  劳工处发言人指出:「除非事前获得劳工处处长的批准,任何人士不得雇用未满十三岁的儿童工作。至於十三岁及十四岁的儿童,虽然他们可受雇於非工业机构工作,惟他们的雇用条件受《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其中包括儿童的父母须向准雇主书面同意儿童就业;以及出示儿童修毕中三课程的证明书或儿童的有效在学证明书等。」

  发言人续说:「年满十五岁或以上的人士,一般可受雇在非工业机构或工业经营内工作,但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在工业经营工作,其工作时数及工作条件受《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管。」

  劳工处发言人强调:「任何人士违反有关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在二○一一年一月至五月,有两名雇主因触犯有关规定而被法庭定罪。」

  发言人表示,鉴於过往在暑假期间曾发现有书店非法雇用儿童协助销售书本,以及有儿童在街上派发宣传单张,劳工处今年在暑假期间会继续加强巡查,特别是书店众多的地点,以阻吓违法行为。

  有关规例的规定,请参考附表。市民亦可浏览上载在劳工处网页(网址: 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2.htm )的「雇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及「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简明指南」,或致电查询热线2717 1771查询。



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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