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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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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2010年6月30日提交立法会审议,到了今天,差不多是一周年。在这一年内,《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14次会议,并邀请了相关持份者参与及表达意见。法案委员会亦亲身探访了两间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以了解他们的实际运作情况。在此,我要向法案委员会主席黄成智议员和另外11位委员,表示衷心谢意。我十分感谢他们用心和细致地进行审议的工作,并为《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改善建议。

  首先,我想扼要地说明政府就残疾人士住宿照顾服务的整体政策目标和《条例草案》的立法背景和原因。

  政府康复政策的整体目标,大家也很清楚,就是协助残疾人士尽量发展体能、智能及适应社群生活的能力,并且鼓励他们融入社区。对於不能独立生活而又无法由家人给予充分照顾的残疾人士,政府一直采取积极措施以满足这些人士的住宿照顾需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素,并协助他们发展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此,我们根据《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所厘定的策略性发展方向,采取三管齐下的模式,鼓励不同界别提供各类残疾人士住宿照顾服务,包括:

(一)规管所有残疾人士院舍,一方面保障住宿服务的质素,另一方面协助市场发展不同类型和营运模式的残疾人士院舍;

(二)支持非政府机构发展自负盈亏的院舍;及

(三)继续稳健地增加受资助残疾人士院舍宿位的数目。

  由於社会对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当局一直持续地增加资助宿位的供应。现时,全港约有11 680个残疾人士院舍资助宿位,比1997年约6 400个宿位增加近83%。在2010-11年度及2011-12年度,政府会大幅增加合共1 046个额外的宿位。政府亦会致力争取新资源及物色合适处所,兴建新的残疾人士院舍,继续增加特别是资助宿位的数目。

  与此同时,协助私营市场发展,以应付部分需求及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务选择,同样是重要的措施。现时,私营机构营办的院舍服务质素很坦白说并非尽如人意,令社会大众十分关注。虽然社会福利署(社署)於2002年发出《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实务守则》),为所有残疾人士院舍订下服务标准指引,由於《实务守则》没有法律基础,守则中的服务标准并非强制性。

  另一方面,纵使社署由2006年起推行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自愿登记计划(自愿登记计划),目的是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人提升服务质素,但截至2011年5月,就社署所知的71间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之中,只有8间参加自愿登记计划,反应并不理想。要确保所有残疾人士院舍均符合基本的服务标准,立法规管很明显是唯一的途径,这也是政府在谘询过立法会、残疾人士团体、家长组织和康复界所有持份者所达致的共识。因此,政府在去年6月30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透过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确保服务质素。

  政府在制订发牌规定的过程中,一直有康复界和其他持份者参与其中,包括立法会、康复谘询委员会、康复界、家长组织、残疾人士团体、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人等。我很感谢各界普遍支持推行发牌计划。我亦注意到在谘询及《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之中,有议员和康复界人士关注部分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可能会在法定发牌制度实施后倒闭,导致有些住客要迁走;部分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或会提高收费,以支付为符合楼宇及消防安全规定而须承担的额外费用,或弥补因宿位减少而损失的收入。在审议2008年修订的《实务守则》拟稿时,有意见认为,政府目前提出的空间及人手要求,比社署在2002年发出的《实务守则》中的要求还低,是一大倒退,刚才有些议员也有这看法;建议政府考虑订立跟2002年《实务守则》相约,甚或更高的发牌规定。

  因应这些意见,我们已策划和实施一系列适切的配套措施以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务标准,并且协助市场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务选择。首先,社署已在去年10月推出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先导计划),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务水准,增加受资助宿位的供应。参加先导计划的私营院舍在空间和人手均须符合更高的标准。买位计划可带动私营市场提供更多具质素的宿位,这可有助缩短受资助服务的轮候时间,同时协助市场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务选择。先导计划将分两个阶段购买共300个宿位。截至2011年6月,社署已从两所私营残疾人士院舍首先购买60个宿位,视乎获选的营办者能否符合先导计划的条件,社署估计可於2011-12年度购买更多的宿位。

  我们亦计划在通过《条例草案》后,推出「经济资助计划」,资助私营院舍进行改善工程,如消防设备、走火及出口通道、无障碍设施、电力及气体装置等改善工程,以符合发牌规定。政府已就有关计划建议的构思谘询业界和康复谘询委员会,并在6月13日的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征询议员的意见,稍后在《残疾人士院舍规例》通过后,便可尽快推出。此外,为了让个别残疾人士院舍有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申请新的牌照,我们会在条例生效后给予18个月的宽限期。

  就人手及空间的要求方面,政府建议的发牌要求,是经过广泛的公众谘询,在平衡各方的意见和顾及发牌制度的可行性后而订定。我们需小心考虑,若进一步提高规定,不少院舍可能因未能达致法定要求而倒闭,引致院友安置的问题,最终受影响的会是残疾人士。

  再者,正如我在2010年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曾经强调,《条例草案》建议的发牌标准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日后有提供买位的残疾人士院舍将要遵从较高的标准。作为起步点,这是务实的做法,一方面确保残疾人士院舍符合可接受的水平,尽量避免影响院舍现时的服务使用者,另一方面亦可透过买位先导计划进一步提升服务质素。

  事实上,目前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全部均不符合2002年《实务守则》所订的人手及空间要求。当中大部分私营院舍更加不符合2008年《实务守则》提议的要求。如不订立发牌计划,残疾人士院舍可能会以低於2002年《实务守则》甚或2008年《实务守则》所订的标准继续经营下去。若《条例草案》不获通过,政府便不能引入法定规管架构,亦可以预见私营院舍有很大机会继续以远低於建议的法定服务标准营运。政府认为社会及残疾人士是不会接受这个结果。相反,通过《条例草案》以推行发牌计划,将可确保残疾人士院舍达到合理的服务水平,我认为是重要的第一步。

  此外,人手及面积比例等有关的要求并非在《条例草案》的主体法例中订定,而是会纳入《残疾人士院舍规例》(《规例》)及《实务守则》之中。正如我之前所讲,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计划在7月6日向立法会提交建议的《规例》,届时立法会可再作更详细的讨论。

  主席,最后,我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及公众普遍支持推行发牌计划,亦有赖法案委员会和各界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让发牌制度的立法工作可以顺利推展。

  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将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让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可尽快实施,为保障院舍的服务质素,为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的发展踏出重要的一步。

  多谢主席。



2011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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