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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处理假自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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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於本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劳工阶层忧虑雇主可能会试图以「假自雇」的形式来逃避支付最低工资的责任,令他们变成假自雇人士。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本年五月一日起至今,政府共收到多少宗涉及「假自雇」的投诉个案,以及当中就多少宗个案提出检控;

(二)会否评估设立法定最低工资与「假自雇」问题之间的关系;若会,将如何进行评估,以及投放多少资源;及

(三)长远而言,会否考虑研究就「假自雇」问题作相应立法规管的可能性,并就有关细节谘询公众及民间团体的意见,以及对外公布阶段性的研究结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劳工处一直十分重视保障雇员权益。在打击假自雇方面,劳工处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措施,针对那些蓄意将雇员假称为自雇人士以逃避责任的行为,并提高雇主雇员对不同合约形式的认识,协助他们作出适当的选择。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推广及宣传工作、向涉及假自雇纠纷的人士提供谘询及调解服务,及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违法行为。在二○一一年五月份,劳工处共接获18宗涉及假自雇纠纷的投诉及申索个案。这数字所占比例为同月有关总数字的百分之一,与《最低工资条例》生效前相若,目前亦没有资料显示有关个案是由《最低工资条例》生效所引起。由於个案尚在跟进当中,暂时未有检控方面的数字。

(二)自二○○九年年底起,劳工处一直有收集涉及假自雇纠纷的个案及投诉数字。未来我们将会继续密切监察牵涉假自雇纠纷的个案情况,包括《最低工资条例》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生效后此类个案的情形。由於进行上述工作的人员亦负责执行其他职务,单就监察假自雇情况所涉及的资源未能分开计算。

(三)现时,有意藉假自雇合约逃避支付雇佣权益予员工的雇主,已经需要承担因没有履行其在相关法例下的法律责任的后果。被法庭裁定为雇主的人/公司,除了须向被假称为自雇的雇员偿付所拖欠的法定权益及福利外,亦有可能因违反《雇佣条例》或《雇员补偿条例》下对雇主的规定而被检控。

  透过立法去界定何谓自雇,并不容易亦不可行。根据以往法庭处理自雇纠纷的案例,要分辨一名人士是雇员或自雇人士身份,并没有单一的准则,而是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且个别因素应占的比重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定律。因此,实难以轻易透过法例条文把所有情况巨细无遗地罗列出来。另一方面,以条文一刀切界定何谓自雇,也可被那些有意剥削雇员的人士视作提供指引,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我们认为更有效的做法,是教育市民及雇主认识「雇员」与「自雇」两种合约形式的分别、利弊及当中涉及的不同法律权益及责任,提醒他们在订立合约前应清楚了解与对方合作的性质;而当蒥民怀疑自己因假自雇而被剥削雇员权益时,亦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我们会迅速跟进调查,并在有足够证据时向违例雇主提出检控。我们相信透过三管齐下的措施打击假自雇,加强相关的宣传、谘询及执法行动,才是处理假自雇问题的关键。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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