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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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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署理环境局局长潘洁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的总体用电量中,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百分比为何;现时政府的办公大楼中,有多少座装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和所占百分比为何;政府会否为可再生能源占本身用电量的百分比订立目标,并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为政府辖下的建筑物全面装设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以起带头和示范的作用;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本人曾接获意见认为,现时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面对极大困难(包括屋宇署的审批要求和程序繁复,以及与电网接驳的成本高昂等),因而令不少有意者却步,除政府的建筑物以外,现时装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建筑物的数目为何;现时在私人住宅和机构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一般的程序为何;当局有否了解当中可能面对的困难;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当局和电力公司接获多少宗私人住宅和机构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和接驳电网的申请;当中获批数目和所占的百分比,以及接入电网的平均成本为何;当局有否对现时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进行各项成本分析;若有,分析结果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研究以下各项:简化应用可再生能源设施所需的程序、降低装设成本(包括降低接驳电网成本)、协助公众应用各项可再生能源的最新技术、建立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所需基础建设的参照模范、向业界和公众提供一般大厦天台和独立式洋房安装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的典型参考例子,以及进行安装程序和成本的分析等;当局会否考虑提供经济等诱因令更多私人楼宇和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研究要求所有新建楼宇须附设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以及厘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百分比的指标,并规定电力公司订立可再生能源占总发电量比例的目标?

答覆:

主席:

(一)受天然环境所限,香港可使用的再生能源幅度不大,虽然如此,政府一向以身作则,在技术可行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发展。政府於二○○五年发布了关於「政府工程和装置采用能源效益和可再生能源科技」的工务技术通告,规定所有新建的政府建筑物和在现有的政府建筑物内进行主要改装工程时,都须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技术通告亦提供了对太阳能热水、光伏、风能、生物能技术在政府工程和装置中应用的准则。此外,发展局及环境局於二○○九年四月为新建及现有的政府建筑物订立了一套目标为本综合环保表现架构,就不同范畴的环保表现订立目标。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所有无空调设施的新建学校及教育建筑物,在技术及财务可行的情况下,其电力须最少有0.5%由可再生能源产生。其他的政府建筑物亦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政府在不同的公共设施及场地,包括政府合署、部门大楼、消防局、监狱、博物馆、艺术馆、公园、游乐场、大会堂、康乐中心、度假村、剧院、政府宿舍、医院、学校、污水处理厂、堆填区等,按个别场地的实际情况,加装可再生能源设施。根据我们估算,政府可再生能源设施(包括太阳能、风能及转废为能)在二○○九至一○年度所产生的能源总量,大约等如政府该年度整体用电量的2.15%(以能量等值计算)。

(二)为简化进行小型建筑工程的法定程序以方便蒥民,屋宇署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始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拟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士须委聘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 /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这些建筑专业人士及承建商只须按照《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下的简化规定,通知建筑事务监督,并向其提交记录及证明书,便可展开工程而无须事先得到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图则和同意。与再生能源设施有关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竖设或改动用以支塎承托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光伏系统的构筑物。

  任何人如欲进行与再生能源设施有关、而不属於小型工程的建筑工程,须遵照《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的规定,在展开工程之前,由认可人士制备建筑图则,在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图则和同意后,展开有关工程。

  在接驳电网方面,为提高公众对相关申请程序及技术事宜的了解,机电工程署已於二○○五年开始与业界共同制订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与电网接驳的技术指引,说明系统与电网接驳的各种技术要求(包括与配电系统的接驳技术、供电质素和安全规定等),及应向电力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供业界和市民参考。该指引可於机电工程署网页下载。电力公司在现行的《管制计划协议》规定下,已在申请程序方面提供一套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与电网接驳的标准安排。

  至於接驳电网的收费方面,中电会协助申请人进行技术评估,以确保任何连接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设施不会对财物或人构成潜在危险,亦不会干扰电网的稳定性,所收取的评估费用平均约为每千瓦300至400元。而在很多情况下,中电会豁免此项收费。而港灯的接入电网平均成本为每千瓦400元。学校和慈善团体拟建之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额定功率不超过30千瓦,将会获得港灯豁免服务费。

  在过去三年,两间电力公司共接获55宗私人住宅和机构的可再生能源设施接驳电网的申请,全部均已获批。至於没有接驳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设施(例如太阳能热水系统),我们则没有相关统计。

(三)为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机电工程署已於二○○七年建立「香港可再生能源网」(网址re.emsd.gov.hk),为市民提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资讯。另外,机电工程署的网页亦提供了一系列和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资讯、指南和技术指引,包括《齐来认识可再生能源》、《齐来认识太阳能热水系统》、《齐来认识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在村屋安装的家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指南》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与电网接驳技术指引》等,让公众加强认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

  为鼓励两间电力公司发展可再生能源,政府提供经济诱因,在《管制计划协议》下,容许电力公司在投资可再生能源设施时,赚取一个较高的准许回报率(11%)。政府亦会按电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作为量度指标,给予0.01至0.05个百分点准许回报的奖赏。

  为鼓励更多私人楼宇和机构参与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在二○○八年起就私人物业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提供设备资本开支的税务优惠,私人机构可在五年内扣除该等设备所引致的资本开支。

  此外,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自二○○八年初起,资助学校及非政府机构装置可再生能源设施,如太阳能光伏板、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热水器等。截至二○一一年五月中,共有216个项目获资助设立上述设施,包括199个学校项目,五个供市民使用的康乐度假营,以及12个非政府机构服务单位项目(例如老人院)。政府希望藉这些例子,在社区起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私人屋苑及工商业大厦仿效,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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