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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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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六月三日)刊登宪报。

  《条例草案》旨在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发表的《儿童监护权报告书》(《报告书》)的建议,以方便父母为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事宜作出安排。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当局感谢法改会就未成年人监护事宜进行研究,并在《报告书》提出法律修订建议。」

  「这些建议有助进一步改善相关法例,方便父母为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条例》)(第13章),父母任何一方可藉订立遗嘱或契据委任另一人士为子女的监护人,在自己身故后代行其职。

  法改会对《条例》下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任、罢免及权力的法律安排进行了检讨,并在参考了英格兰与威尔斯及苏格兰的法律条文后,提出九项法律修订建议。

  建议的内容包括简化委任监护人及撤销监护人任命的程序、列明监护权何时生效、以及容许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委任监护人等。

  劳工及福利局在完成审议《报告书》后,决定接纳《报告书》的全部九项建议。

  《条例草案》将於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



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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