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协助在内地被判刑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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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茂波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在内地被判囚的港人即使在囚期间表现良好,也不能如内地人般获批准假释;因为内地人获准假释后,可按时向当地公安报到,但港人申请假释会被认为他们会返港,并因而无法定期向内地执法机关报到。因此,该等市民认为,即使所判刑期相同且表现良好,港人被囚时间会比内地人长得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有上述情况,同时,是否知悉有在内地被判囚的港人有假释的诉求;如知悉,香港政府如何处理和跟进,以及过去七年,香港政府曾经接获多少宗在内地被判囚港人希望申请假释的求助个案;

(二)是否知悉内地司法部门会否准备回应上述港人的诉求;就此,香港政府将如何跟进和配合,让在囚期间表现良好的港人,可获跟内地人相同的待遇,得到假释;及

(三)会否考虑向内地司法部门提议,让在内地被判囚的港人获假释后,可以回港向本港警署报到,或暂居内地以便按时向内地公安报到,好让他们能早日与家人团聚?

答覆:

主席:

  基於「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政府不应、亦不会干涉内地的执法、司法及惩处制度;同样地,内地当局亦没有干预特区在这几方面的管辖权。因触犯内地刑事罪行而依法被判刑的香港居民,须依照内地有关法规处理。

  香港特区与内地当局,正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就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进行协商。我们期望双方在达成共识后,尽快谘询立法会,并透过本地立法,使在内地服刑的港人,可选择返回香港继续服刑,或依据本地法律接受假释后的监管。

  在这期间,我们会继续就协助在内地服刑港人的事宜,与内地当局交换意见。

  特区政府十分关注在内地被拘留及被判刑的香港居民的法定权利。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内地与特区已建立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案,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相互通报。特区政府在接获内地当局的通报后,会尽快通知涉事港人的家属,让家属考虑是否聘用当地律师,或透过特区政府要求其他协助。在这方面,内地公安当局及相关机关,一直提供积极协助和配合,相互通报机制亦畅顺运作。自机制在二○○一年运作以来至本年四月底,内地机关向港方通报共7 900多次,涉及5 700多名港人。

  此外,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和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以至入境事务处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在收到内地港人的求助及有关个案资料后,会因应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适当支援。一般而言,有关在内地被拘留的个案,驻京办和驻粤办的入境事务组或「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人员,会向求助人解释相关的内地法规和刑事罪行的审理程序,亦会按求助人意愿,向求助人提供当地律师协会的联络资料,让求助人考虑聘任。

  我们并没有在内地被判刑港人申请假释的统计数字或有关的资料。内地被判刑港人提出相关求助时,驻京办和驻粤办会向内地当局反映他们的诉求。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