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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最低工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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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在本年五月一日《最低工资条例》实施前,不少「丧尽天良」及「灭绝人性」的雇主,用尽「千方百计」,透过修改雇佣合约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和休息日的薪酬,甚至削减及规定员工的有薪如厕时间,更有不少市民被「无良雇主」解雇。亦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他曾就最低工资问题,响应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电台的呼吁,寻求劳工处协助与雇主协调,但却落得立即被解雇的下场。投诉人指寻求劳工处协助犹如一个「送死」的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否立即修订法例,将雇员的用膳时间、休息日及如厕时间,定为有薪的时间;若会,会於何时作出修订;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有何新措施保障本港所有雇员免被雇主剥削他们用膳时间和休息日的薪酬及有薪的如厕时间,以及作出了多少宗针对上述剥削雇员的「无良雇主」的检控;及

(三)政府有否有效措施,保证雇员就最低工资问题寻求劳工处协助与雇主协调后,不会立即被解雇;若有,详情是什么;若否,政府怎样令市民安心地寻求劳工处的协助?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没有规定用膳时间、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时间是否有薪。一向以来,雇主及雇员可以按个别企业情况或个人需要而协定雇佣条件,包括用膳时间、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时间是否有薪。

  基於个别行业及企业的情况各有不同,雇员亦有其个别的需要,因此不宜一刀切立法将用膳时间、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时间定为有薪。

(二)如果按照劳资双方的雇佣合约或协议,用膳时间、休息日或其他休息时间一向是有薪的,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条款,否则雇员可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主申索。如果现有雇佣合约的条款在这方面不清晰,或雇主确实因负担能力问题,而需要厘清、更新有关的条款,在过程中雇主应充分谘询雇员,务求劳资双方透过沟通和协商,在合法、合理和合情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如有需要,劳工处定会积极作出协调。

  此外,为配合《最低工资条例》的实施,劳工处主动视察各行各业的工作场所,及对低收入行业采取针对性执法行动,以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劳工督察在进行巡查时,会向雇主及雇员解释条例的规定。如发现违例事项,我们会要求雇主采取符合条例规定的适当措施,包括向雇员支付未达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差额。劳工处亦会加强宣传劳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鼓励雇员举报涉嫌违例个案。劳工处会即时跟进调查所有投诉,并对蓄意违法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

(三)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资产。我们鼓励雇主善待员工,以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对於向劳工处寻求协助的雇员,我们会鼓励雇主和雇员平心静气,以坦诚的态度解决双方分歧。如有足够证据显示雇主蓄意违反法例,劳工处会向违例雇主采取执法行动。我们相信,大部分雇主都是理性的,他们都明白唯有透过真诚的沟通和协商,与雇员一起面对问题,才能提高雇员对公司的忠诚和生产力,有利於企业的营运和业务,最终达致劳资双赢。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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