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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五月十七日)宣布就立法会议员辞职或因其他情况而出缺的议席提出建议替补安排。
政府发言人说:「地方选区及新设的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议席如在任期中出缺,会按上一次换届选举的选举结果定出人选以作替补,人选为在上一次换届选举,获最大余数得票的候选人名单的首名未当选候选人。这些选区或界别均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名单投票制。这建议的替补机制符合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亦能反映选民在上一次换届选举中所表达的整体意愿。」
如辞任议员所属的名单在扣除当选议员的选票基数后,仍获最大余数得票,则该名单中的首名未当选候选人可填补出缺的议席。
如有关候选人已去世,或已丧失资格,或无意出任议员,则在获得第二最大余数得票的名单上首名未当选候选人即告可替补空缺,如此类推。
替补安排会适用於《立法会条例》第15条及《基本法》第七十九条所订明立法会议席出缺的情况,包括辞职、去世、丧失议员资格等。这能确保出现空缺的不同情况,可按照同一套安排去处理。
替补安排不适用於传统功能界别。功能界别(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除外)议席如在任期中出缺,会藉补选填补。
发言人补充说:「建议的替补安排,会在修订《立法会条例》后在二○一二年十月一日第五届立法会任期开始时实施。」
二○一○年立法会五名议员辞职而引发了一次补选,市民大众及一些政党认为这次补选是不必要的,且损耗一亿二千六百万元公共资源,而这些资源应可投放於其他更有用的用途。此外,有意见认为应有机制可迅速填补立法会出缺的议席,以维持立法会的完整性和运作。基於上述背景,特区政府就此进行了检讨,在现行的补选安排以外,另订候选人填补出缺议席的安排。
当局理解在某些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如在任期中出现空缺的议席,有关出缺并不会藉举行补选填补,而是以上一次换届选举的选举结果为基础定出替补议员。
政府认为建议替补方案切合香港的情况,并且能符合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主要的考虑因素如下:
(一)香港的选民会将选票投予他们支持的政党或团体。不过,他们同时亦会将选票投予拥有高知名度候选人的名单。因此,候选人名单所得的选票数目很大程度视乎个别候选名单是否有有知名度的候选人在当中。当一名候选人辞职后,我们可以合理地估计,如没有该候选人,其所属的名单不会取得相同程度的支持。我们不能假设辞任议员已动用的得票可以再用作为他所属名单的得票;
(二)再者,从选举制度来看,如在任的立法会议员辞职,他已经动用的选票基数应随他的离去而流失;及
(三)香港的政党制度尚在演变中。事实上,香港的政党政治还未发展至在换届选举中,选民投选两个或三个主要政党的情况。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计划尽快修订《立法会条例》的有关条文,以实施地方选区或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出缺议席的替补安排。我们亦会向立法会议员介绍有关建议。」
完
2011年5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