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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条例》」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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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条例》」议案的总结发言:

代主席女士:

  我再次感谢谢伟俊议员今日提出有关《最低工资条例》的动议辩论,以及刚才19位议员提出很多很宝贵的意见。

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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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不要忘记,最低工资是经过社会各界──包括立法会─多年讨论、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的成果,是香港劳工政策发展的重要进程,是保障基层劳工的重大一步。

  过往,很多每周工作六日,每日不少于八小时,却只赚取微薄工资的非技术工人,现在已可享有至少5,824元的工资,即208个小时乘以每小时28元的法定最低工资,多劳多得,这是最基本的改善。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亦乐意见到雇主按合约精神、本身的情况和能力,向雇员提供较佳的服务条件。

用膳时间和休息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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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一段日子,大家热烈讨论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的问题,这其实涉及过往月薪制「全包式」雇佣合约条款。有议员认为政府应该在这议题上说得清清楚楚,事实上,当局自去年起至今日已在议会内外不同场合多次指出,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是设立工资下限,并非规管或改变劳资双方的合约安排。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属雇佣服务条件,不受劳工法例规范,向来由劳资双方议定。事实上,个别行业及企业的情况各有不同,雇员的需要亦不尽相同,难以一刀切处理,更不宜立法规定。现时不少推行最低工资的地方,包括英国、爱尔兰、日本及内地在这方面也无明文规定。

  因此,我们不应用法定最低工资来处理这些合约安排,更加不可以抹杀立法会在上一个立法年度,经过法案委员会30次会议、大会超过40小时的辩论,对最低工资法例所进行的全面、仔细和详尽的审议工作。

  我在最低工资实施前夕,即四月三十日,在香港多份报章撰文中亦有强调,雇员希望得到最佳福利实属无可厚非;雇主力求控制营商成本亦是合情合理。我并且重申,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否提供较好的雇佣条款,并非「良心」问题,而是「能力」问题。说到底,劳资双方唇齿相依,同坐一条船。惟有实事求是,以合法、合情和合理的方法,按实际情况,透过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才是真正解决问题之道。如有需要,劳工处定会积极斡旋和协调。

  我一直强调,在看待法定最低工资的问题上,关键有三:

  第一,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后,雇员的收入不应较之前为少,这点是很重要的;

  第二,雇主在可行情况下,不应削减雇员缒利;

  第三,雇主不可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如要厘清合约不清晰的地方,应和员工充分沟通及协商。

  雇佣双方若能理性务实,包容共济,定可改善基层劳工待遇,减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的冲击,亦没有需要成立最低工资过渡期的援助基金,因为透过沟通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推广《最低工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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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最低工资条例》于去年七月获立法会通过后,劳工处已随即进行各项推广及筹备工作。处方从去年八月起,已为雇主、雇员及不同人士,如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互助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人力资源从业员等,派员主讲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简介会。截至今日,共有约16 000人参加由劳工处主讲的80多场研讨会。处方亦透过24小时的热线查询电话2717 1771,以及10个劳资关系科的分区办事处,多月来解答雇主、雇员和市民有关计算最低工资的查询。其中,24小时查询热线在过去半年共处理约40 000宗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查询,劳资关系科今年以来亦处超过900宗谘询面谈查询。

  劳工处亦用心制订了详尽的一般参考指引,并早于去年十二月就指引拟稿,当时已谘询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劳工顾问委员会和300多个雇主及雇员组织和相关团体──并非只有劳顾会和事务委员会,乃是300多个雇主及雇员组织和相关团体──当时亦已将指引拟稿上载至劳工处的网页供市民及各界参考,并在三月定稿。劳工处亦经与业界劳、资及政府三方共同订定涵盖9个行业的6套行业指引,尽量罗列有代表性的情况和个案,协助业界因应行业的特殊运作计算工资。针对不同的需求,劳工处又提供简明版指引,供市民参考。我们已在研讨会上,以及在参考指引及有关宣传刊物内,解释法例的条文和应用,当中包括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并呼吁雇主不应该因为实施最低工资,而令员工的每月收入比条例实施之前为低。我们会继续推广工作,以配合最低工资制度的顺利运作。

条例执行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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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最低工资的实施,劳工处已加强人手,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增强谘询及调解服务,并主动视察各个行业的工作场所,向雇主及雇员解释《最低工资条例》,和确保雇主遵从规定。

  至于方刚议员建议设立半年缓冲期的问题,我们认为无需要为最低工资的实施订立缓冲期。我想一再重申,在法例推行的初期,我们一定会实事求是,遇到雇主无心之失时,劳工处会先向雇主解释法例和计算方法,要求雇主补足短付的工资,我们是以教育、宣传和协助他们;但如发现蓄意违法的个案,处方一定会采取执法行动,会有弹性,以法、理、情兼备的手法来处理。

  现时经济向好,为实施最低工资提供了较佳的起步点,但我们绝不会掉以轻心,劳工处及雇员再培训局已加强就业服务和支援,特别是整个配套方面,协助因推行最低工资而受影响的雇员。

  劳工处由四月起特别设立一条专线电话2127 4916,专责为因实施最低工资被裁而有就业需要的求职人士,提供转介服务,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协助求职人士参加特别的就业计划。劳工处亦会于本月二十五至二十六日在将军澳及于七月针对较受最低工资影响的低薪行业,举办大型的招聘会,并会继续努力推行各个就业计划,这包括「展翅青见计划」、「中年就业计划」及「就业展才能计划」等,老、中、青和伤残人士我们都顾及到,全方位协助他们,希望解决他们求职方面的挑战和困难。我们会密切留意有关条例实施后对劳动市场的确实影响,并会继续采取多方面的政策以促进弱势社群就业。

  事实上,法定最低工资实施一个多星期以来,我刚才已说过,实施情况是平稳的,劳工处一直密切注视情况,持续进行巡查,并为雇主及雇员提供谘询及就业服务。

  由五月一日至昨日为止,劳工督察共进行了1 015次巡查,其中有15宗个案的雇员表示怀疑他们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劳工督察已即时向雇员和雇主解释条例的规定,以保障雇员的权益。同期,投诉热线接获一宗怀疑违反《最低工资条例》的投诉,我们已经即时作出跟进。至于就业服务方面,劳工处收到的新职位空缺,维持平均每日超过3 000个,与最低工资推行前相若,可见劳工市场上仍有相当多的就业机会。

  至于中小企方面,政府会进行统计调查和研究,密切监察和评估法定最低工资的实际影响,尤其是对低薪行业的企业和中小企的影响。

  梁美芬议员提及透过社会福利机制协助有经济困难的旧楼长者业主。我想解释,现行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已有向经济上不能自给的家庭提供现金援助,协助他们应付基本生活需要。

  符合资格的综援住户可获发租金津贴,以支付住屋的开支。津贴金额相等于该住户实际支付的租金,包括差饷、地租及管理费等,或者是按符合领取综援资格的家庭成员人数厘订的最高金额,以较低者为准。需缴交住所大厦管理费的综援受助人,包括高龄受助人,一般可获发租金津贴,以缴付租金及管理费等住屋开支,惟开支总额不得超过租金津贴的最高限额。

假自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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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对《最低工资条例》实施后可能令假自雇个案增多表示关注。我们明白社会上对新法例的实施可能带来的转变及影响的忧虑,但我再重申,雇主并不能单方面将雇员转为自雇人士,否则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及普通法,向雇主追讨补偿。另一方面,即使雇主单方面指称雇员已转为自雇形式受聘,但如果一名人士一向以雇员身份受雇,在他的服务条件及报酬方式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他实质上的雇员身份并不会因而改变。

  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十二月底为止,除日常工作场所巡查外,劳工督察亦采取特别行动,针对假自雇纠纷较多的行业,巡查了452间机构。期间,劳工督察发现五宗涉及假自雇个案的雇主涉嫌违反《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并向其中两名涉嫌违例的雇主提出检控。在检控方面,劳工处已就于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十二月期间查获牵涉假自雇纠纷的个案/投诉中的24宗个案提出检控,至目前为止,当中17宗个案成功检控。

  劳工处会继续密切监察牵涉假自雇纠纷的个案情况的发展,以及为有关雇员和雇主提供谘询服务,向他们解释雇员与自雇人士所享有的不同权益,最重要的是在有需要时提供调解服务。如有雇员怀疑雇主以假自雇方式剥削他们的法定权益,不应犹豫,向劳工处举报,我们一定会迅速作出跟进调查,如果有足够证据时向违例雇主提出检控。

年青人就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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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对对年青人就业和实习表示关注,我想简单地谈一谈。《最低工资条例》适用于有雇佣关系的情况。实习学生和参与机构如不存在雇佣关系,条例便不适用于他们。法定最低工资亦豁免《最低工资条例》所订明的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以雇佣合约受聘而进行实习的大专学生,可按条例下有关规定,获得《最低工资条例》的豁免。至于没有大专学历的年青人,如他们是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最低工资条例》亦同样不适用于他们。正如我刚才提及,当局会继续努力推行各个就业计划,当然包括青年人,协助他们就业。

政府服务合约非技术工人有薪休息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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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对政府为外判非技术工人提供有薪休息日的安排表示关注,指这会对中小企构成压力,我想在此澄清一点,这点很重要。政府服务合约非技术工人每七天有一天有薪休息日的安排,是政府按本身情况作出的安排。我们是在参考政府的标准雇佣合约的内容,并全盘考虑其他因素,而作出有关决定。这安排纯粹是政府采购服务的政策,并不是给私人市场的一个指引,我要强调不是指引,也没有强制性的情况。私营企业应按自己的实际营运情况、能力及需要,个别作出考虑,所以这不存在我们带头带来压力的问题。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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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女士,法定最低工资为雇佣体制带来根本性改革,对雇主、雇员以至社会各界,包括业主和消费者都有影响。一套全新制度在诞生的过程中,难免经历阵痛,亦要时间磨合,这正正是熟习和适应新法例的需要,绝对不是什么「灰色地带」。期间纵然有争议,也不应否定最低工资的正面意义。以往推行长期服务金和强积金,都要经过一段颇长的适应期,和逐步理顺。如果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条例》,我们只会蹉跎岁月,令基层的劳工得不到法定最低工资保障。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愿意多走一步,最终整体社会都必会受益。

  法定最低工资现已正式实施,我们应放眼向前,我衷心呼吁社会各界秉承香港劳资融和的优良传统,同心包容,合力发挥法定最低工资的最大功效,保障基层劳工,共创和谐。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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