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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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修订多条法例,就选出行政长官及村代表以及就立法会及区议会的产生和相关安排,提出更改,其中主要包括选举呈请上诉机制、候选人免付邮资邮寄宣传信件的安排以及区议会选举的财政资助计划。《条例草案》亦就选举开支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及作出相关及附带修订。

选举呈请上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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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举呈请上诉方面,终审法院及上诉法庭分别在去年十二月及本年三月裁定《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中的「最终决定条文」为违宪及无效。因应相关判决,《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关乎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选举的选举呈请上诉机制,引入类似《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之下的越级上诉机制。

  根据建议的机制,对原讼法庭就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选举,包括补选,所作的选举呈请裁决不满的一方,若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这安排可从速解决有关立法会及区议会的组成以及村代表的任职的争议。

候选人免付邮资邮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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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候选人免付邮资向选民寄出宣传信件方面,现行法例规定,有关信件只能载有与候选人参选的有关选举的物料。

  有议员建议应该让不同选区或界别的候选人在同一封免付邮资寄出的宣传信件中印上他们的参选资料。在考虑有关意见后,我们建议修订法例,容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同候选人可免付邮资向同一名选民或投票人寄出宣传信件:

第一、立法会地方选区的一张候选人名单和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一张候选人名单;
第二、有三个议席的立法会劳工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以及
第三、在同一个拥有多个议席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界别分组参选的候选人。

  我们相信有关建议可让不同党派及组合在同一次选举中加强对它们的候选人的宣传,亦可节省纸张。

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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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选举开支限额由自二○○一年起实施的九百五十万元增至一千三百万元。有关增幅考虑到二○○○至二○一二年的百分之十二点八累积通胀率;选委会的扩大和经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对竞选模式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根据过往行政长官选举的经验所显示的新增额外选举开支项目的需要。

区议会选举的财政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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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区议会选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候选人的财政资助额由现时每票十元或候选人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较低者为准,修订为每票十二元或选举开支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以较低者为准,但津贴额不得超逾候选人的申报选举开支。经修订的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财政资助计划将与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的财政资助计划看齐。

  《条例草案》亦建议把区议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由四万八千元增至五万三千八百元。有关修订考虑到二○○八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二累积通胀率。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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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立法会在三月三日及三月五日分别通过了《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后,当局已经密锣紧鼓筹备二○一一年及二○一二年的四场选举。今次提出的《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正为选举相关安排,提出建议修订。在此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好让经修订的选举安排能在十一月举行的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及之后的各场选举实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