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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连收到市民的投诉,指运输署在有违正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批准一间公司经营两条往返马鞍山市中心/马鞍山铁路(马铁)大水坑站和快将入伙的马鞍山欣安的居民巴士(
巴)路线,而该公司的主席是一名沙田区议员。运输业人士曾就此事在本年三月在马鞍山发动慢驶游行抗议,约有二十辆的士及小巴参与。他们向传媒表示,有人利用沙田区议会交通及运输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以权谋私偷步申办
巴服务,每年所涉利益可能达三百万元;他们希望廉政公署介入调查事件。就此,政府可否诚实地逐一告知本会:
(一)根据正常的审批程序,营办商是否须在有关屋入伙后并有该屋
居民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可申请经营有关的
巴路线;若是,为何欣安
尚未入伙,运输署便已接受经营上述
巴路线的申请;
(二)过去五年,运输署有否在新屋入伙前,接受往返有关屋
的
巴路线申请;若有,接受有关申请的宗数、服务地区、路线的起点和终点站、批出经营权日期及
巴路线的编号;
(三)鉴於房屋署在本年三月向欣安准住户发出的信件显示,有多条专营巴士路线行经欣安
或连接该屋
和马铁恒安站,运输署是否有必要在该屋
入伙前接受该两条
巴路线的申请;
(四)运输署有否把上述巴路线的经营权公开招标;若有,有关的招标通告於何日在本港哪些报章刊登;若否,原因为何;当局有否了解事件是否涉及「内定」营运商的情况;
(五)运输署有否邀请各小巴及的士服务营办商竞投上述巴路线的经营权;若否,是否只是私下通知个别的服务营办商;若是,联络了多少家及哪些营办商;该等营办商是否代表所有业界的声音;
(六)由沙田区议员或该区议会交通及运输委员会成员经营的公司,是否享有经营上述两条巴路线的优先权;若是,原因为何;及
(七)运输署的有关人员在审批上述巴路线的申请时,有否受到任何沙田区议员施加的压力,或接获他们的要求或接触,以期有关人员优先考虑其经营的公司的申请;若有,请明确告知该等区议员的姓名及所属政党;有否评估该宗事件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以权谋私」或「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情况;当局有否主动把该个案转交廉政公署调查,以释除公众的疑虑;若有,何时转介;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任何申请营办居民巴士服务的申请者,必须得到居民代表(包括业主立案法团、屋管理公司等)的支持才可向运输署递交申请书。遴选提供居民巴士服务的营办商,是由个别屋
居民代表负责。
一般而言,申请者会在屋入伙及征得其居民代表同意后,才为该屋
申请营办居民巴士服务。就个别申请者在马鞍山欣安
未入伙时已向运输署申请营办居民巴士服务的事宜,运输署经考虑后,已回覆申请者表示现时不能接受该申请。
(二)过去五年,运输署未有在公共屋入伙前批准任何开办有关居民巴士服务的申请。
(三)运输署至今并未有批准任何申请者为欣安提供居民巴士服务。
(四)及(五)根据现行的机制,居民巴士服务是由个别申请者因应屋居民的需求,向运输署申请营办。申请过程并不涉及政府公开招标的程序。
运输署在审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时,会详细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包括为该屋及其邻近居民所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等,以厘定是否有需要开办居民巴士服务。
(六)及(七)运输署在收到申请者提交营办欣安居民巴士服务的申请书后,按照既定的程序审理,当中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安排。运输署向来以公正及公平的方式,处理任何申请者所提交拟议开办居民巴士服务的申请。运输署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其公职人员在处理欣安
居民巴士服务的申请时涉及违规的行为。
完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