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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销售一般商品的商户均不会或不可因原材料价格上升而收取附加费,惟民航处却一直批准航空公司透过注册旅游代理商(旅行社)在出售机票时,向旅客收取事先没有在广告或机票价格中标明的航空客运燃料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民航处批准了多少宗航空公司提高燃油附加费的申请,以及期间短途航班和长途航班的燃油附加费分别平均增加了多少;
(二)过去三年,民航处有否拒绝或以书面形式质疑航空公司提高燃油附加费的申请;如有,每次拒绝和提出书面质疑的个案的详情为何;如否,没有拒绝或质疑任何申请的原因为何;
(三)会否修订现行做法,规定航空公司必须把燃油成本纳入机票价格内,让旅客事先清晰地知悉机票的真正售价,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
(四)鉴於有业界人士指出,燃油附加费实质上是机票价格的一部分,而根据澳洲联邦法院最近的案例(Leonie's Travel v Qantas Airways Limited),航空公司在计算付予旅行社的佣金时,应把该费用计算在内,民航处会否考虑将该项计算佣金的原则订为批准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条件之一;如会,何时落实;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香港与民航伙伴所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协定》),航空公司就定期航班服务所收取的运价,须经双方的航空当局批准,以及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后,按合理的水平订定。客运燃料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属於航空公司运价的一部分,让航空公司在燃油价格出现波动时,收回部分增加的经营成本。民航处一直按照《协定》,审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
过往民航处每两个月审批一次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由二○○九年十月起改为每月审批;每次获批的燃油附加费会於下一个月生效。在二○○九年四月至二○一一年三月期间,民航处在21次的审批中,共批准1,157宗征收燃油附加费的申请,当中752宗获准调高燃油附加费,212宗涉及下调燃油附加费,而其余193宗燃油附加费则维持不变。
二○一一年四月航空公司获准收取的短途航班及长途航班燃油附加费平均水平分别为每程189元和每程820元,较二○○九年五月的有关水平(短途51元和长途239元)分别增加138元和581元。
(二)在二○○八年四月至二○一一年三月期间,民航处曾向航空公司作出16次书面查询,要求提供更多有关其燃油附加费申请的资料。同期,有80宗申请最终获批准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水平,低於其原先所申请的水平。由於有关的申请一般含有航空公司的商业敏感资料,政府不适宜透露详情。
(三)在机票价格以外收取燃油附加费,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民航处无意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将燃油附加费纳入机票价格内。现时,民航处每月审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和公布结果,并在其网页详列各航空公司所获准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水平,让旅客得到有关资料。旅客在购买机票前,亦可向有关航空公司或旅行代理商查询机票价格和燃油附加费。
(四)问题所述澳洲法院的判决,涉及一家航空公司和一家旅行代理商就佣金计算的合约纠纷,而并非关於《协定》下的运价申请。由於售卖机票的机制及所涉及的报酬安排属航空公司和旅行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决定,应由航空公司及有关代理商厘定,因此民航处不会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就燃油附加费支付佣金,以作为燃油附加费的审批条件。
完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