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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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前立法局於1991年6月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第383章)实施至今已近20年。就人权法的实施情况,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人权法生效至今,该条例中曾被修订或已废除的条文的内容、由谁提出修订或废除有关条文,以及修订或废除有关条文的原因(按修订或废除的年份逐一列出);

(二)过去20年,法院曾裁定哪些法律条文、政策、措施及专业守则违反人权法,并以列表方式逐一列出该等案件的名称和编号,以及判案书宣告日期;及

(三)当局因应第(二)项的法院裁决修订了哪些法律条文、政策、措施及专业守则(逐一列出);若没有就部分裁决作出相应修订,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人权法》) 自制订后,其经修订或已废除的条文,以及相关年份、提出修订或废除该条文的一方及有关原因,开列於附件A。

(二)及(三)根据司法机构的法律参考资料系统,自《人权法》制订后,不计算口述判决,约有一千份判案书曾提及《人权法》。因为时间所限,当局未能钜细无遗地审视所有判案书。而自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成立以来,法庭裁定在法定条文、政府当局的政策或措施(或其中部分)方面不符合《人权法》的判案书表列於附件B。该附件同时列出政府当局采取的跟进措施。

  表列的个案包括在法律资料参考系统中涉及《人权法》,并显示曾於《香港法律汇报与摘录》中刊载的个案。一般来说,刊载的个案是较重要的个案。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