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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法定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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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三月二十二日,香港雇主联合会(雇主联会)在报章刊登广告,举例说明在法定最低工资法例实施后,一名月薪5,796元的雇员,以每天工作9小时及每月工作23天计算,如计算工资时将休息日及用膳时间包括在内,该雇员的月薪便达8,456元,雇主因而需增加该雇员的月薪2,660元。雇主联会建议雇主在本年五月一日前审视及修订月薪制员工的合约,或需列明用膳时间及休息日「不作受薪处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表示,他们忧虑雇主「走法律罅」,透过修改合约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薪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薪金是否《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的立法原意;若是,政府对有薪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立场是怎样;若否,政府会否公开谴责雇主联会,以保障香港雇员的利益;

(二)有否评估,上述广告的内容有否违反政府制订的《法定最低工资参考指引》;若有违反,政府会怎样跟进;若没有违反,政府有否评估《最低工资条例》是否有不足之处;

(三)有否评估,雇主联会的广告有否教唆雇主修订雇佣合约,以便他们在计算雇员的法定最低工资时,即使不把雇员的用膳时间及休息日计算在内,亦不会违反《最低工资条例》;

(四)有否有效的法例严惩一些「丧尽天良」和刻意扣减雇员用膳时间及休息日薪金的雇主;若有,有关法例及罚则是什么、以及由哪些政府部门执法;若否,政府会否紧急立法,以保障香港雇员的利益;及

(五)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法例》前,有否就扣除员工用膳时间及休息日的薪金是否合理的做法谘询立法会各党派或独立的议员;若有,有哪些党派或独立的议员认同该做法;若否,政府会否立即就雇主联会的建议「拨乱反正」?

答覆:

主席:

(一)至(三)《最低工资条例》建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订立工资下限,目的是在防止工资过低、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等重要考虑中,取得适当平衡。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并没有规定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这方面一向由雇主和雇员商议决定。如果现有雇佣合约的条款在这方面不清晰或雇主确实因负担能力问题而需要厘清有关条款,雇主应充分谘询雇员,务求劳资双方透过沟通和协商,在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寻求共识。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劳工处会积极协助劳资双方解决问题,以取得共识。雇员如怀疑其雇佣权益受损,可向劳工处求助,劳工处会积极跟进。

  法定最低工资在香港是全新的制度,社会各界,特别是雇主和雇员,都需要时间适应。我们已制订《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阐明《最低工资条例》的有关条文及应用情况。

  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资产。我们呼吁雇主善待员工,以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及避免影响员工士气。雇主在考虑改动任何雇用条件时,宜审慎评估有关安排对劳资双方所带来的影响。雇主不应因为实施最低工资,而削减雇员现有的薪酬。员工的每月收入亦不应比条例实施之前为低。在落实最低工资的过程中,劳资双方需充分沟通。

(四)一向以来,雇主及雇员均可按个别企业情况或个人需要而协定雇佣条件,包括用膳时间及休息日是否有薪。《雇佣条例》没有就此作出硬性规定,但若按照劳资双方的雇佣合约或协议,用膳时间或休息日一向是有薪的,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条款,否则雇员可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主申索。劳工处会就雇员怀疑其雇佣权益受损的个案,积极跟进。

(五)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在上一个立法年度已详细讨论《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政策和内容,包括非工作时数的时间及相关款项均不会用於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的建议,而最终通过的《最低工资条例》已订明有关条文。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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