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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无偿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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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伟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收到劳工及福利局的一群员工(包括合约员工)的投诉,表示遭其上司或部门主管要求长期及长时间加班但不获任何补偿(无偿加班)。投诉人亦指称有否加班工作会作为考核其工作表现或考虑晋升的准则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劳工及福利局和其辖下的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包括各办事处及服务单位)现时是否已全面实施五天工作周;若是,实行的情况如何;以及五天工作周安排下的员工(包括公务员职系及非公务员职系员工)平均每周的标准工作时数(请按职级列出);

(二)劳工及福利局是否知悉,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的员工无偿加班的情况是否普遍;各职级的员工每周无偿加班的平均时数;部门主管有否向员工发出相关的指引或说明,表示无偿加班将作为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考虑晋升的准则之一;

(三)作为专责研究标准工时的政策局,劳工及福利局有否带头监管及控制其辖下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员工的工作时数,确保属下员工受惠于五天工作周的安排,并只需按标准时数工作;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该局会否针对各政府部门,以至本港各行业雇员无偿加班的问题进行专项统计,为将来展开标准工时的研究提供具体数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该局将透过什么方法取得雇员无偿加班的资料作有关研究之用?

答覆:

主席:

  就叶伟明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维持政府服务整体水平和效率的大前提,以及恪守四项基本原则下(即不涉及额外人手资源;不减少员工的规定工作时数;不削减紧急服务;以及在星期六维持一些必需的柜台服务),政府在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政府内分三个阶段实施五天工作周。截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的员工人数(包括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约占劳工及福利局、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总实际员额百分之八十七。

  公务员的工作时间是按其所属职系的「规定工作时数」安排。由于实施五天工作周不涉及增加额外人手资源和减少员工的规定工作时数,员工的规定工作时数在实施五天工作周之前或之后都维持一样。在劳工及福利局、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中,超过百分之九十四的员工(包括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每周规定工作时数为四十四小时,而其余员工的每周规定工作时数主要为四十五小时。

(二)根据现行公务员政策,逾时工作只应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即有关人员在当时执行的职责是必须的,并须要即时执行,不能押后。因应工作需要的逾时工作时刻受到严格管制及减至最少。逾时工作通常以补假作偿,而批准放取补假须视乎公务需要。当无法在逾时工作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放取补假时,才可以津贴形式补偿。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均遵从上述政策指引。部门并没有员工无偿加班的资料;亦没有任何内部指引表示在评核工作表现或晋升时会考虑无偿加班的因素。

(三)正如上述指出,公务员的规定工作时数在实施五天工作周之前或之后都维持一样,而逾时工作亦会时刻受到严格管制及减至最少。

(四)标准工时的政策研究会涵盖其他地方在规管工时方面的制度和经验,以及搜集香港各行各业工时的资料,其中包括加班的情况。现阶段我们正研究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的方法。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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