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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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68,564.3元。

  与讼人前毅渠务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68,564.3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二十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7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王烈金亚太有限公司前称王烈金有限公司经营万利行、爵时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前称林肯商学院有限公司、信诚保安顾问有限公司、海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宜星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27,435.8元、18,145元、11,209.44元、10,605元及5,867.8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五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165元、149元、119元、129元及119元。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