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西班牙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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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四月一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与西班牙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西班牙第二副首相萨尔加多则代表该国政府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二十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和葡萄牙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唐英年表示,全面性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及各种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他续说:「全面性协定亦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以及进一步鼓励西班牙和香港公司在彼方营商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西班牙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西班牙征收入息税。西班牙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西班牙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西班牙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於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向西班牙缴交20%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税率将会以10%为上限。若受益人为公司(合伙除外)而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最少25%的资本,股息预扣税税率更会降至0%。现时西班牙向香港居民征收的19%利息预扣税税率将会以5%为上限;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现时的24%降至以5%为上限。此外,从西班牙常设机构汇往外国总公司的税后利润,现时须课缴分支机构利润税(目前扣缴税率为19%)。在该协定下,香港居民无须缴交该等税项。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西班牙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西班牙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西班牙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西班牙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西班牙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西班牙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西班牙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西班牙的全面性协定(只有英文版)的详情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Spain_HongKong.pdf)。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