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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修订《2011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决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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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的规定,而动议修订《2011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我们已完成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准则而进行的每五年一次检讨工作,并已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把《2011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该修订规例将实施以下改善措施:

(一)在计算法律援助申请人可动用收入时,采用住户每月开支中位数代替住户开支第35个百分值作为可扣除额;及

(二)如年长的法援申请人年届六十岁,政府当局在计算其可动用资产时,不论其就业状况如何,均可在其储蓄中减除一笔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款项。

  为使该修订规例达到更佳的表达效果,我们同意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的意见,在中文文本中以「住户开支第50个百分值」代替「第50个百分值住户开支」,有关修订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议员的文件内。

  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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