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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决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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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7(a)条的规定,而动议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按《法律援助条例》第5及5A条,任何人士若可动用财务资源不超过175,800元,便符合申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相应限额为488,400元。

  我们已完成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准则而进行的每五年一次检讨工作。为回应社会人士的诉求,我们在征询法律援助服务局、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法律专业团体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后,现提出议案,建议将普通计划的限额由175,800元调高至260,000元,以及将辅助计划的限额由488,400元调高至130万元。

  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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