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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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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就《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立法会今日将会通过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会是香港食物安全政策一个新里程碑。我特别要多谢立法会各位一直关注食物安全的议员,以及审议此法例的委员。今日我们可以向立法会提交此条例予以通过,全因你们多年来在食物安全方面,对政府的要求、监察与鞭策,令我们可以成立此条例。

  政府一直致力透过多管齐下的方法,提升食物安全水平,保障市民健康。我们的工作包括:

(一)制订和更新法例的规管;
(二)在市面和口岸抽查食物进行监察和就问题食品进行执法;
(三)与食物主要来源地(包括内地)的规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及早在源头进行监察;以及
(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业界沟通。

  在立法方面,自二○○四年以来,政府先后推出或修订11条有关食物安全的法例,包括在二○○五年立例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在二○○八年制订营养资料标签法例,规定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印有「1+7」的营养资料标签;以及在二○○九年引入《2009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赋权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作出命令,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物及命令回收该等食物。

  二○○六年政府成立食物安全中心,专责处理食物安全的工作,以及与内地和海外掌管食物安全的机关联系。食物安全中心每年在市面抽取约六万五千个食物样本化验,遇上食物事故时,中心同事更日以继夜地工作。就最近市民关注的日本食物安全问题,中心同事便担当把关角色,对从日本进口的食物进行辐射检验。当中心在三月二十三日验出三个日本进口食品样本的辐射水平超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引限值,食环署署长便迅速运用《2009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命令禁止於三月十一日或之后从日本五个县(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和千叶)的新鲜食品和奶类产品进口,并禁止这类食品在香港境内供应,这对维持市民食物安全的信心有莫大帮助。

  《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是完善我们食物安全规管机制的重要一环,亦是本届政府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当局能更迅速和更有效地查出问题食物的来源,并作出跟进,保障市民健康。对业界而言,尽早锁定问题来源,亦可大大减低对他们的影响。

  《条例草案》在去年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二读。法案委员会一共举行了12次会议,详细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我在此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及其他委员,为《条例草案》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我亦非常感谢各有关团体在审议期间提出他们的关注和建议。

  《条例草案》将设立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规定食物商须妥为备存交易记录,藉以提高食物溯源能力;赋权订立规例,加强对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管制;以及将立法会通过《2009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有关赋权食环署署长作出命令,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物及回收该等食物的相关条文,纳入新的《食物安全条例》。

  《条例草案》引入的食物追踪机制,与现时的食物监察计划相辅相成,全面保障整条食物供应链的食物安全。去年,食物安全中心食物监察计划整体合格率达99.7%,反映本港的食物安全维持於高水平。

  食物安全中心的食物监察计划,可以有效监察市面出售的食物是否符合法例规定和适宜供人食用。倘若发生食物事故,食环署署长可透过《条例草案》规定食物商备存的记录,追踪问题食物的来源及分销情况。根据《条例草案》的登记制度,食环署署长亦可识别及联络处理同类食物的进口商及分销商。这些都有助食环署署长能准确地评估事故的规模及问题食物的流向,以及所需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使市民能掌握最新资料,食物安全中心亦会就问题食物的追踪及化验工作,定期公布。

  由於《条例草案》涵盖面极广,而且对整个食物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引入《条例草案》前,进行了广泛的谘询,亦特意委聘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的评估,确保《条例草案》的建议是可操作及符合食物业界的运作,所以,业界普遍支持《条例草案》。

  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认同我们详尽的谘询工作,从而令到审议过程较为顺畅。

  在法案委员会中,黄容根议员曾向我们表达渔农界对《条例草案》的关注。在渔民方面,黄议员担心他们对遵从保存记录的规定有困难,为此,我们於去年七月至九月为渔民推行为期六周的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的成效显示,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渔民备存记录是切实可行的。政府会把握今年五月中至七月底的休渔期向渔民提供培训,协助渔民为遵从备存纪录规定作好准备。

  刚才有议员提到,在大海的鱼,我们是否不用理会是在哪里捕捞。事实上,我们已将香港海域分为不同的区域,以方便渔民备存捕捞地方的记录,因为有些地方实在会有一定的风险,例如雪茄毒等问题,因此在这方面是有特别原因需要这样做。

  黄议员亦向我们反映本地农民的关注,农民认为他们经营个别的合作社,在蔬菜统营处分销他们的农作物,由於合作社已有足够的资料供政府追踪食物来源,要求豁免农民登记。我们与农民多次会面,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各项要求。对於那些以批发供应农作物的农民,由於他们符合「食物分销商」的定义,所以必须登记及保存供应记录。经过沟通后,农民普遍赞成建立追踪机制,我们亦承诺会为农民举办训练课程,帮助他们了解《条例草案》的安排,更可以藉此机会推广香港的农业发展。

  由於各方已准备就绪,我们已开始为《条例草案》的实施多做宣传。在《条例草案》通过后,食物安全中心会展开大规模的宣传运动,以加强公众对《条例草案》各项规定的认识。宣传运动包括在十八区举行简介会,特别以小型食物商,例如渔农产品生产户、公众街市摊档租户和批发市场租户等为对象,向他们解释《条例草案》的规定。食环署亦会为《条例草案》设立查询热线及网站,为业界和公众提供详尽的资料。

  我们计划根据《条例草案》第1(2)条,以宪报公告《条例草案》於今年八月一日生效。食物安全中心在当日开始可以接受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申请登记。

  但为了让食物商有充分时间适应新规定,《条例草案》订定有六个月宽限期,在宽限期满后才实施有关不遵守登记规定的罚则和备存记录的规定。换言之,《条例草案》虽然在二○一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但全面生效日期是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预计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会有大批的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提交登记申请。应法案委员会要求,食物安全中心承诺对在六个月宽限期的首四个月内收到的登记申请,如申请人已全部提交各项所需的资料,食环署署长会在宽限期结束前给予批准。至於在宽限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收到的申请,批准所需的时间需视乎届时所接获的申请数目而定。

  在六个月的宽限期结束,当大部分业界已办妥登记后,食环署署长会在收齐所需资料后的七个工作天内给予批准。而食环署会在登记三年期完结前,以书面通知登记者,提醒他们要申请将登记续期,以免他们误堕法网。

  《条例草案》赋权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订立规例,以完善对风险较高食物的规管。

  现行法例已对野味、肉类及家禽实施入口管制,我们建议将入口管制扩展至包括禽蛋及水产,并正就有关建议谘询业界。待《条例草案》通过后,便会在五月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规管禽蛋的方案。

  《条例草案》规定食物商备存食物来源记录,有助增加对消费者的保障,同时亦减低业界经营风险。就以最近日本食物安全问题为例,我们了解本港那些从日本输入食材的日式食肆,大部分已转用其他地方的食材(包括内地、北美和欧洲不同国家)。即使一些源自日本的食材,他们亦已选用远离灾区的来源(例如:北海道或九州)。因此,政府一方面会继续检查每个批次来自日本的食品,同时亦希望业界能保持其食物来源的交易记录,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新的《食物安全条例》规定食物商备存食物来源记录,是有助主管当局了解和确认这些安排。

  我亦要藉此机会,提醒业界小心选择食物来源和供应商的重要。《条例草案》要求食物商上下游一起备存记录。售卖来历不明食物的人士的单据资料多不会衔接,其中牵涉的食物商亦可能触犯法例。我要强调,这包括刚才有议员提出的所谓「水货客」。《条例草案》规定,食环署署长须提供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的登记册让公众查阅。因此,公众(包括食物商)可随时查阅登记册,以得知其贸易伙伴的状况,避免买入不明来历的食物,从而保障消费者及食物商。此外,由於输入不明来历食物的人士,即「水货客」,一般不会按《条例草案》进行登记,因此他们可能会因没有遵从登记规定进口食物而触犯法例。

  主席,特区政府一直关注食物安全。我深信《条例草案》的建议得到业界和市民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本条例草案,以及政府提出的各项修正案,从而进一步提升本港食物安全水平。

  多谢主席。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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