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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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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就《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第2、3、30、54、64及67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第2、3、30、54、64及67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会就各项修订扼要地说明一下。

  首先,我们建议修订草案第2条中「食物」的定义,以清楚表达我们一直以来的政策原意,对於不属於《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1)条所界定的药物或《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2(1)条所界定的中药材或中成药的食品,均与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新的《食物安全条例》规管。

  为求一致,我们还会藉修订《条例草案》第64(2)条,建议对第132章中有关「食物」的定义作出相同的修订。

  「食物」一词的定义作出上述修订后,草案第2条中「药物」的定义便不再需要,我们会作有关修订予以删除。在这方面,第132章无须作出相应修订,因为第132章载有关於规管药物的其他条文。

  《条例草案》第3(3)条规定,新的条例就在圈养状态下繁殖或培育生长的活水产而言,并不适用。我们认为第3(3)条的规定应相应地适用於第132章内关於推定的条文。为此,我们会修订《条例草案》第67条,以便在第132章第67条加入一项新条款,订明为繁殖或培育生长的目的而在圈养状态下的活水产,须推定为并非拟出售供人食用,或拟供作制造产品以供出售供人食用。

  我们亦藉此机会,就《条例草案》的中文文本作出若干修订。包括草案第2条中「饮品」及「批发」的定义、第3(1)条、第3(3)条、第30(2)(b)条以及第54(1)条。并透过修定草案第64(1)(a)条,将对《条例草案》第2条中「饮品」的定义的中文文本的修订,加入第132章当中,务求两条相关法例能达致一致性。

  法案委员会已就以上的修订作出详细的讨论亦同意有关的修订。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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