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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非法占用公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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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美孚新恏一带居民的投诉,指该屋苑附近某条行车天桥的桥底,虽属公众地方,但多年来均被流动废物回收商占用,放置回收得来的家具杂物。居民自去年十月开始已多次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跟进,可惜情况不但没有改善,回收商更变本加厉在该处堆积更多物件,并视该处为临时货仓及休息室。投诉人指此举不但造成阻街,更引发徖生和虫鼠问题,堆积过高的物件也对行人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政府部门接获多少宗非法占用公众地方的投诉、阻街物品的主要类别,以及检控和定罪的个案各有多少宗;

(二)现时哪个政府部门负责跟进有关公众地方被非法占用的投诉,以及处理投诉的程序为何;

(三)初次、再次及多次非法占用公众地方的罪行的罚则分别为何;

(四)食物环境徖生署的人员有否获授权即时移除长期占用公共地方而无法寻获其物主的物品;及

(五)在不随便取缔地区回收业的前提下,当局会否提出解决方案,协助流动回收业界在符合徖生及不阻街的情况下继续经营?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三年,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接获有关妨碍街道清扫工作、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及店铺阻街的投诉及检控详情如下:

     2008    2009    2010
     ────    ────    ────

投诉个案
宗数    13,948  16,949  18,945

检控宗数 14,896  16,662  18,841

  成功定罪的宗数占检控宗数超过99%。食环署没有阻街物件类别的统计资料。

  另外,在2008、2009及2010三年地政总署接到及处理的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投诉个案,主要涉及围起未批租土地作私人用途、或在未批租土地摆放环保斗或搭建构筑物等情况,详情如下:

       2008   2009   2010
       ────   ────   ────
投诉个案宗数 5,206  4,988  8,776
检控宗数      13      9      7
成功定罪宗数    11      8      5

  检控数字偏低是由於其中很多个案中不合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在地政总署发出通告后已获纠正;而占用土地持续的个案中,其中有些涉及未有充足证据可提出检控占用未批租土地的人士。

(二)食环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环境徖生,因此会优先处理妨碍街道清扫工作的物品或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并按实际情况采取执法行动。另外,食环署亦会积极配合民政事务总署协调的跨部门联合行动。

  地政总署处理上文(一)提及的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情况时,一般会在确定有关情况出现后发出通知,指定占用人在通知内指明的日期前停止占用该土地,但如占用情况持续,地政总署会采取进一步土地管制行动,包括接管该土地上的财产或构筑物等,如能确定占用人,地政总署可在谘询法律意见后考虑采取检控行动。

(三)食环署引用的法例的罚则如下:

相关法例          最高刑罚
────          ────

《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   罚款5,000元及
(第132章)第22条   每日罚款50元

《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   罚款10,000元,
(第132章)附属     监禁3个月及
《食物业规例》       每日罚款300元
(第132X章)
第34C条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罚款5,000元或
(第228章)第4A条   监禁3个月

  上述条例并没有就初次、再次及多次犯同一罪行订定特别罚则。

  地政总署一般引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条处理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情况,一般的占用未批租土地被定罪后,最高可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四)如发现有物品妨碍街道清扫工作,食环署人员可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条的规定,向物品拥有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该人士於指定时间内移走有关物品,若不遵办,食环署可将有关物品检走。

(五)环境保护署表示,政府一直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废物源头分类回收,以减少弃置废物及进一步提高回收率。建立有效的回收网络,让市民大众更方便将已分类的废物交予回收商,是推动废物分类回收重要的一环。但在选择合适回收地点时,政府须同时考虑有关运作对附近环境的影响,例如会否阻碍附近居民出入、引发徖生等问题。流动回收业界在地区上提供废物回收服务时,亦应考虑有关问题,以避免对附近居民造成滋扰。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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