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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教资会资助院校属下社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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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在去年十二月发表的《展望香港高等教育体系》报告中建议:「教资会资助院校营办的社区学院应在本建议获接纳后起计三年内,完全脱离所属院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由2007-2008至2009-2010学年,

(i)各教资会资助院校(院校)每年向辖下社区学院提供津贴的项目及每个项目的津贴额(包括未有按成本收回费用的项目);及

(ii)各社区学院每年向所属院校就租用各类设施及使用各类服务而缴交的费用,以及每年的盈余为何;

(二)有否评估,实施社区学院完全脱离所属院校的上述建议,会对社区学院的生存空间和财政状况带来什么影响;

(三)鉴於政府设立了「开办课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为开办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自资专上课程的院校提供贷款用作兴建校舍等用途,在该贷款计划下至今有多少个在有关院校的本部校园内兴建的社区学院校舍的项目,并列出有关院校的名称、工程的进展及每年须偿还的贷款额;

(四)在实施社区学院完全脱离所属院校的上述建议后,第(三)项提及的校舍的拥有权及使用权谁属;若属社区学院,

(i)院校日后如需使用该等校舍(例如为其本科生提供上课或活动场地),是否需向有关的社区学院缴付费用;及

(ii)该等院校会否因使用有关校舍的设施而违反贷款计划的规定;如会,院校是否需要向政府或有关的委员会申请改变该校舍的用途;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在实施社区学院完全脱离所属院校的上述建议时,院校与社区学院之间的贷款和盈亏帐目将会如何处理,以及会否改变各院校与辖下社区学院的教职员的关系及其对社区学院学生的责任;如会,当局如何确保教学工作能顺利过渡;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於二○一○年十二月向教育局呈交《展望香港高等教育体系》报告,提出一系列的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社区学院应脱离其所属教资会资助院校,认为这有助公帑资助院校与其自资附属机构或自资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更具透明度。我们现正仔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并进一步谘询专上教育持份者的意见,以期於今年内就有关建议作出决定。

  现在我就张议员的问题的五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政府透过教资会给予其资助院校的拨款必须用於教资会资助的课程及活动上,不能用於开办自负盈亏的课程。因此,教资会资助院校不能运用其提供的资金向其社区学院提供资助,以开办自负盈亏副学位的课程。

  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院校在过去2007/08至2009/10的三个学年均没有向属下社区学院的项目/活动提供任何津贴。有关院校向属下社区学院就租用设施及使用各类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及属下社区学院的盈余/亏损,详载於附件一。

(三)自「开办课程贷款计划」成立至今,我们共批出两项贷款申请,用作支付教资会资助院校营办的社区学院於院校本部校园内兴建校舍的费用,有关详情载於附件二。

(四)政府成立「开办课程贷款计划」,目的是支持开办自资专上课程的院校,帮助院校兴建新校舍,以及重置环境未如理想的现有校舍,例如翻新分配予院校的空置校舍。院校申请开办课程贷款时,须提交相关发展建议书,列明拟兴建的校舍日后的使用安排,包括拟开办的课程。就答覆(三)的个案而言,有关的发展建议书已列明该校舍将提供予社区学院营运其自资专上课程。

  根据贷款协议,有关校舍须按相关的发展建议书内的安排营运。如有院校希望对建成的校舍作出有别於发展建议书内的安排,有关院校须事先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会考虑各种因素,如有关校舍的使用率及院校营运状况等,以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倘若教育局批准有关申请,而申请涉及将该校舍提供予其他使用者使用,相关使用者一般需要向有关院校缴付租金。

(二)及(五)我们现正仔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包括探讨社区学院完全脱离所属院校这个建议的可行性,以及建议对社区学院、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士的影响。我们乐於听取专上教育持份者的意见,目标是在今年内就有关建议作出决定。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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