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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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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针对现时家庭暴力的问题,社会福利署(社署)推行了不同的措施,以防止施虐者重犯以及保护受害者。不过,有民间团体表示,这些措施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社署每年接获的虐待配偶个案数字;

(二)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社署的「反暴力计划」(供被法院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命令施虐者参加的心理教育计划)每年处理的个案数字;这些数字相当於预期的数字的百分比;政府会否考虑修改法例,强制被法院颁令签保守行为(「签保令」)的施虐者参与该计划;若会,实施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社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处理的虐待配偶个案当中,每年获法院发出禁制骚扰令(禁制令)的个案数字,以及现时仍待法院审理的禁制令申请宗数;当局会否考虑简化申请禁制令的程序;若会,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社会福利署(社署)收集的统计数字显示,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的新呈报虐待配偶的个案数目分别为4 807宗及3 163宗。

(二)《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条例》)(第189章)订明,任何人士如受其配偶、前配偶、亲属、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或前同居关系的另一方骚扰,可向家事法院申请强制令,法院在根据《条例》第3、3A或3B条发出「禁制骚扰令」时,可规定施虐者参与获社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以改变其导致法院发出强制令的态度及行为。

  在二○○九年,社署接获三宗由法院根据《条例》转介参加「反暴力计划」的个案,而在二○一○年法院没有作出该类转介。由於每宗涉及虐待配偶个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并非所有个案的受害人均会选择藉《条例》申请强制令。此外,参加「反暴力计划」的人数亦取决於法院在合适情况下作出转介的数目而定。

  现时,相关的法例包括《裁判官条例》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均没有订明法院有权在判某人签保时附加如强制治疗等特定条件。至於应否修订法例以赋权法院在签保令下附加条件,由於这建议涉及家庭暴力个案以外适用於签保令的个案的法律问题,必须审慎研究,并在考虑有关建议时,顾及申请签保令所涉个案的性质,以及设立签保制度的原意。

  另外,在现行法例下,法院可透过感化令,要求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判有罪的施虐者参加社署的「施虐者辅导计划」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辅导。根据《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如法院认为需要订明一些规定,以确保某罪犯行为良好或防止该罪犯重犯同一或干犯其他罪行,则感化令可额外规定该罪犯遵守该等规定。就上述情况而言,感化主任一直有转介被判接受感化的家庭暴力施虐者参与「施虐者辅导计划」,协助施虐者认识家庭暴力、改变对性别及虐偶问题的错误观念,以及学习控制情绪、化解冲突及提升婚姻关系等。若施虐者拒绝按感化令的规定参与感化主任安排的辅导计划,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感化令而再次面对法院的裁决。除了根据感化令而参加计划的个案外,目前部分法院与社署已设立机制以转介有需要的个案,包括签保守行为的人士,自愿参加「施虐者辅导计划」。

  自二○○六年推出「施虐者辅导计划」至今,已为约500名包括被法院判令接受感化或签保守行为的施虐者提供服务,而且计划成效良好。社署亦曾为司法机构安排简介会介绍这项计划,以便法院就合适的情况,转介有关的施虐者参加「施虐者辅导计划」。社署会继续与司法机构保持联系,加深有关人士对「反暴力计划」和「施虐者辅导计划」的认识,以及鼓励转介合适的人士参与计划。

(三)社署并没有备存在其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协助处理的虐待配偶个案中成功或仍待法院审理申请强制令的数字。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法院根据《条例》在二○○九年及二○一○年发出强制令的案件数目分别为26宗及23宗。直至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仍待法院审理的强制令申请有8宗。司法机构并没有就有关数字中涉及虐待配偶个案作进一步的分类统计。

  现时,司法机构会尽快安排法院审理涉及《条例》的强制令申请。在一般情况下,如欲根据《条例》申请强制令的人士,必须藉传票向法庭提出申请,并连同所需誓章,同时送交存档。由於有关申请属民事诉讼,在进行聆讯的程序上须有一定的规定,以确保与讼双方的权益。但在迫切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官提出单方面的强制令申请,法庭会安排即时处理。如法庭信纳申请人提出的理据,可发出紧急的强制令。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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