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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连续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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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一○年十一月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一项有关并非以「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的调查,预计会於二○一○年年底完成,而劳工处会在调查完成后检讨《雇佣条例》(第57章)的相关条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调查的结果详情为何;

(二)为何仍未公布上述调查的结果;

(三)当局将在何时检讨《雇佣条例》中「连续性合约」的涵义,以及会以哪种方法谘询公众;及

(四)当局会否参考欧洲理事会通过而发布的《1997年有关部分工时之指令》中保障「部分时间工作者」免被歧视的条文,制订措施向本港的非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提供相关的保障;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雇员,不论其受雇期及每周工作时数的长短,均受到《雇佣条例》(第57章)就对工资的支付、扣除工资的限制、法定假日的享用、及防止歧视职工会等的保障。另一方面,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在符合《雇佣条例》订明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享有其他雇佣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及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根据《雇佣条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是指雇员受雇於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十八小时或以上。

(一)为检讨《雇佣条例》下有关连续性雇佣的规定,劳工处已委托政府统计处进一步搜集并非以「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雇员在劳工市场的分布与比例,以及所在行业及职业等资料。有关统计调查在二○○九年第四季展开,并於二○一○年年底完成编制初步结果。劳工处现正分析及研究搜集所得的数据,作为检讨之用。

(二)我们现正分析及研究上述统计调查搜集所得的数据,作为检讨《雇佣条例》下有关连续性雇佣的参考。尽管数据整理及分析需时,我们会及早完成工作并公布有关结果。

(三)我们现正进行有关连续性雇佣的检讨。由於「连续性合约」是雇主为雇员提供在《雇佣条例》下多项雇佣权益的基础,这基础的任何改变均会对劳工市场和整体社会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考虑是否需要作出改变前,政府必须仔细研究和谘询相关团体,包括劳工顾问委员会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等。

(四)在检讨连续性雇佣的规定时,我们会参考其他地方包括欧洲国家的法规、措施及经验,并按香港的实际情况,全面及审慎地作出研究。我们会按一贯的劳工政策原则,致力确保劳工法例赋予雇员的保障,能与香港社会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同步前进,并在雇员的利益及雇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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