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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街上摆放的货车货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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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过去有不少市民投诉,街上临时摆放回收建筑废料的货车车斗(俗称「环保斗」)影响交通及环境徖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有多少次主动巡查有关车主及司机有否遵守由运输署发出的《环保斗外观及放置指引》,以及有多少司机或车主因为不遵守指引而被检控;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全港涉及环保斗对人或车辆造成意外的数字为何,并按18个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三)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全港各区摆放於街道上的环保斗的数目为何,并按18个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三年,当局接到有关环保斗的投诉有多少,并按18个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接到投诉后的处理方法为何;以及处理该等投诉所需的时间为何;及

(五)会否考虑设立发牌制度以加强监管环保斗;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若货车货斗对其他公众人士或车辆造成严重阻碍或即时危险,警方在接到举报后会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行的条文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将货车货斗即时移走。根据记录,警方过去三年曾经移走21个货车货斗,而其中17个个案,当局对有关人士作出检控。

(二)根据运输署交通意外资料,在二○一○年涉及车辆碰撞货车货斗并有人伤亡的交通意外宗数见下表。有关数据由二○○九年年底才开始搜集,因此二○○九年及以前均没有相关资料。

分区   2010
--   ----
中西区    3
南区     6
湾仔区    4
东区    13 
观塘区    8
嬾大仙区   7
九龙城区   1
深水桋区   2
油尖旺区   0
离岛区    2
北区     0
西贡区    5
沙田区    3
大埔区    1
屯门区    2
荃湾区    5
葵青区    0
元朗区    4
总数    66

(三)当局没有收集在各区摆放於街道上的货车货斗的数目。

(四)过去三年,当局在18个区议会分区接到有关货车货斗的投诉数字如下:

分区    2008  2009  2010
---   ----  ----  ----
中西区    31    40    55
南区     19     3    10
湾仔区    55    40   113
东区     71    86    99
观塘区    14    21    24
嬾大仙区    8    10    11
九龙城区   33    28    47
深水桋区   18    17    30
油尖旺区  104   106   103
离岛区     0     0     0
北区      1     3     1
西贡区    16    19    27
沙田区     7    10     7
大埔区     2     1     1
屯门区     1     4     7
荃湾区    12    23    23
葵青区     6     6     3
元朗区     2     4     1
总数    400   421   562

  一般而言,在收到投诉后,分区地政处人员会(一般不会超过两个工作天)到现场视察,如发现有货车货斗占用政府土地,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在货车货斗上张贴告示,一般要求物主於一天内自行移走货车货斗,分区地政处人员会於限期届满当日再作巡视,通常发现有关的货车货斗已被移走。

(五)装修行业及建筑行业有实际需要使用货车货斗。对公众来说,使用货车货斗能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因为可以避免建筑废料随处摆放,从而减少环境及徖生问题。

  由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召开及各相关部门(其中包括民政事务总署、地政总署、警务处、运输署及环境保护署等)代表组成的地方行政督导委员会曾研究为本港路旁货车货斗设立许可证制度的建议。委员会认为现行法例并没有提供足够权力引入有效的货车货斗许可证制度。与此同时,现行的法例亦已赋予有关当局权力,於货车货斗对道路使用者造成严重阻碍或构成迫切危险的情况时,作出执法工作。委员会认为切实可行的方法,是由有关部门在其现有的法定权限内加强管制货斗。具体来说,如货车货斗对道路使用者构成迫切危险或严重阻碍,当局会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处理。警方接到投诉时,即会前往现场,并根据法例第228章第4A条的规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安排将货车货斗移走。至於其他有关货车货斗未经授权占用政府土地的投诉,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处理。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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